地面沉降的中国应对 我国在19个省份中有超过50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地面沉降的重灾区主要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为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各地区都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条例和法规本刊记者/杨迪地面沉降,可以被简单地称作“地陷”,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它被定义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目前,我国在19个省份中超过50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总面积超过7.9万平方公里。主要在中东部地区。” 因为地面沉降的反应滞后,且进程缓慢,以毫米为单位计算的沉降率,人们不易察觉。上世纪20年代,上海是我国最早发现地面沉降迹象的城市。据统计,现在上海市区地面累计沉降量超过2米,历史上最大年均沉降量曾达到110毫米。陶庆法说,“尽管这样,人们仍然不会有明显的感受,只有看到不断升高的抽水井井台时,大家才能明白地面矮下去了。”上海人可能因为看到外滩不断加高、加固的防汛墙才意识到地面沉降的发生。而真正开始重视,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地面沉降除了给城市建筑物、地下管道形成破坏以外,更直接的影响就是经济损失。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门评估,几十年来,长三角地区因地面沉降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50亿元。其中上海地区最严重,直接经济损失为14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为2754亿元;华北平原地面沉降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达404.42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923.86亿元,累计损失达3328.2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