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昌乡小汲店村附近小河与西防洪堤交汇处,从河西岸衍生出大堆建筑垃圾,其中还混杂着很多生活垃圾。河道内的垃圾高度已经于河岸齐平,并占据了河道宽度近半。有人在此倾倒垃圾已有段时日,但无人制止。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协调解决。 违规之举为何总不能 被扼杀于“摇篮” 因为有了7.21洪涝灾害相呼应,这样的消息更令人侧目。 河道被堵,泄洪安全受到影响,是不争的事实。但更让人纠结的是,如村民所讲:最近两月几乎天天有大车拉着整车的建筑垃圾来此倾倒,却未见管理者。 防患于未然其实是个基本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违规的“已然”在初始都没能去清除、治理和规范。这样的情形由小而大、渐成气候,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很多被市民反映、被媒体曝光的事实:一家底商无证开起餐馆,直到两家、三家,然后多家;一两商贩路边摆摊,逐渐成为非管理化的马路市场;一辆三轮开始载客拉活儿,而后效仿者众,摩的再次上路...... 消息中提及的地段,去年年底就有人开始倒垃圾了,至今已有8个月。这么长久的时间,尤其是刚开始有人倾倒垃圾的时候,为什么无人管理?必须承认,很多违规之举都是见样学样的。既然这里能倒,立即就会有跟风效仿者。尤其建筑垃圾,于施工方而言,本就是不好处理的,一般是需要花上点银子的。既然这儿没人管,那好,一车车地招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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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东风路东延路面未交接 环卫先来清扫 据消息中讲,河道内倒垃圾的情况,有关部门“日前在巡查中已经发现”。这个日前,应该是不久之前吧。我们不知道城区河道的巡查频度和力度,但这么长时间的违规之举,“日前”才刚刚发现,确实动作不算太快。而且,清理垃圾所需的资金,还在报批之中。也的确,土方量如此巨大,清理的确需要经费。但如果早些发现如此情况,工作难度是不是会小一些?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古语。但对大概念内的城市管理者来讲,应该抱有一种勿以恶小而“不”为之的态度——有了违规的苗头,赶紧清除,从一家无证餐饮底商、一个路边随意设置的摊点、一辆载客三轮开始。把那些不对的,扼杀在摇篮中,总好过任其发展成了规模。 大概,上述也是笔者的管中之见。或许,执法人员少、经费不足、职责划分不明确、有难于改变的现实问题等许多理由,都可以作为有关管理部门的解释。这样的一些解释,有时也能够让人理解。 但有些问题一旦出了,则什么都不能解释了。比如消息中村民的担心:垃圾堆入的河道内,万一来了洪水。 给“河堤增生” 用药得标本兼治 垃圾的随意倾倒是个老问题,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城区死角……这些地方都可能出现。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时确实方便了自己,可当你为了省事,把垃圾依照“就近原则”倒在路边时,一个可能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形成。 异味、蚊虫、污染,这些伴随垃圾随之而来的问题绝不是倾倒者曾想到或准备解决的。笔者认为,每个硕大的垃圾堆形成,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消息中提及,去年冬天开始已经有车辆在防洪堤和河岸上倾倒垃圾。也许去年冬天,个别村民们也曾在这里倒垃圾;也许去年冬天,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蚊虫叮咬和臭气熏天;也许去年冬天,谁也不会想到今年的雨水大的出奇,垃圾侵占的河道随时可能给周边的人带来危险。 “最近垃圾已经漫过河滩堆到河道内”,村民们真的着急了,希望通过将垃圾曝光在媒体上,促使有关职能部门把垃圾运走,这时的垃圾已经发生了质变。它确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城区河道综合管理办公室已经把工作做到了前面。文中提到,他们表示,“由于土方量巨大,清理所需资金存在缺口,……当地没有垃圾台站,所以长期存在村民随意倾倒垃圾的现象……” 从消息中所附的我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见,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已经被明令禁止。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已经明令禁止的行为,咋会“长期存在”,以致城区河道综合管理办公室呼唤垃圾清运长效机制。《办法》明令禁止的行为,难道没有主管部门监管执行,违规行为难道没有处罚条款? 笔者认为,治疗河堤“增生”看上去不难,“申请资金,清运垃圾”几天功夫,村民们反映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但这一现象该如何杜绝,才是真正症结所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真正把《办法》落到实处,负起监管责任,发动群众齐抓共管,让违规者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而不是看着政府出钱,为他丢下的垃圾埋单。同时,周边村民的自我**意识也该增强,垃圾不是一天形成的,把住自己跟风的手,及时把河道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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