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杀慎杀是对司法文明的反动
只有社会文明,才能司法文明,而文明社会对犯罪行为更加不能容忍,更加严刑峻法。如在新加坡,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被判刑2年,如香港,在法庭上说谎也要判刑2年。那么,对于杀害他人的行为也更加不能容忍。只是文明社会也不能容忍也法律的形式杀掉杀人犯,虽然它确实该死,于是终身监禁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如香港,一位母亲杀死了她脑瘫的幼儿被判终身监禁。即使这位母亲有着极大地不得已之处——这是一个契约孩子,即所谓的借腹生子——只是孩子脑瘫,结果另一方毁约不要孩子了。你让这位母亲怎么办?在天朝,恐怕只是判3缓3而已。
中国法律对于杀人行为的惩罚本来就不足,少杀慎杀之后更是世界最轻。试想,大部分杀人犯只需做14年牢和绝大部分杀人犯都必须终身监禁,哪一个的惩罚力度更大?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天朝所有被判死缓、无期、或较长期有期徒刑的杀人犯都会被判终身监禁。这样对被害方的抚慰功能或许效率一些,但却充分保障了国民的安全需要。而天朝,大部分杀人犯10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除了苦主含血喷天外,社会其他成员的安全如何保证?对于其他不逞之徒恐怕是在鼓励而不是震慑。现在杀人偿命的观念还深入人心,如果杀人致需做14年牢的现实彻底摧毁杀人偿命的观念,被杀的损失是一辈子,杀人的损失是14年,为了保命,人人都将先下手为强,这会是什么世界?
只有社会文明,才能司法文明,而文明社会对犯罪行为更加不能容忍,更加严刑峻法。如在新加坡,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被判刑2年,如香港,在法庭上说谎也要判刑2年。那么,对于杀害他人的行为也更加不能容忍。只是文明社会也不能容忍也法律的形式杀掉杀人犯,虽然它确实该死,于是终身监禁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如香港,一位母亲杀死了她脑瘫的幼儿被判终身监禁。即使这位母亲有着极大地不得已之处——这是一个契约孩子,即所谓的借腹生子——只是孩子脑瘫,结果另一方毁约不要孩子了。你让这位母亲怎么办?在天朝,恐怕只是判3缓3而已。
中国法律对于杀人行为的惩罚本来就不足,少杀慎杀之后更是世界最轻。试想,大部分杀人犯只需做14年牢和绝大部分杀人犯都必须终身监禁,哪一个的惩罚力度更大?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天朝所有被判死缓、无期、或较长期有期徒刑的杀人犯都会被判终身监禁。这样对被害方的抚慰功能或许效率一些,但却充分保障了国民的安全需要。而天朝,大部分杀人犯10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除了苦主含血喷天外,社会其他成员的安全如何保证?对于其他不逞之徒恐怕是在鼓励而不是震慑。现在杀人偿命的观念还深入人心,如果杀人致需做14年牢的现实彻底摧毁杀人偿命的观念,被杀的损失是一辈子,杀人的损失是14年,为了保命,人人都将先下手为强,这会是什么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