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技术鉴定,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的第一次结扎手术正确,其再次怀孕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但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第二次宫外孕手术时,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手术方式欠妥当,是导致杨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医院对杨女士“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仅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欠妥当,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杨女士再怀孕后需再次实施人流手术,使其遭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法院认为该理由欠依据,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人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需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因此不能要求杨女士有此注意义务。因此,清溪某医院应对杨女士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清溪某医院赔偿杨女士手术费等近8000元。双方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