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认为,“高句丽也和其它民族一样,沿着正常的社会发展规律,在原始社会解体以后进入奴隶制社会”[2],并从奴隶制发展的一般情况、关于“下户”的问题、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统治制度和生活习俗等四个方面论证高句丽奴隶制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他认为,高句丽人是在畜牧、狩猎和捕渔生产占重要地位和开始出现农业这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由于原始公社制的解体,形成了奴隶制社会。后来,随着高句丽国家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占据了乐浪郡、带方郡、辽东郡等先进地区以后,农业迅速发展,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同时手工业和商业也发展起来,奴隶制也随之发展起来。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另外,还存在着罪奴、债奴、买卖奴隶和人殉。大部分奴隶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上,一部分用于家内劳动。但是,高句丽的奴隶制经济还没有达到充分发达的地步,因此,无力改变被征服地区的生产秩序,只能把被征服地区的人们固定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向他们征收贡赋,征调徭役。高句丽的“下户”就是住在遥远的被征服地区邑落的成员。他们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人身被占有,虽然有家室、财产,但奴隶主可以任意加以剥夺,因此他们是奴隶。他们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基本的被剥削阶级。高句丽的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国有制。其中一部分土地是王室直接经营的庄园,由奴隶耕种,并有监督奴隶劳动的监工。也存在着由国王按照战功和其他功绩赏赐给奴隶主贵族的食邑。另外,从高句丽的国家制度、宗教和生活习俗的原始性及其法律制度的残酷性和奴隶制性质,也可以看出高句丽社会的奴隶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