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设计及使用。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该规定对于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级别有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当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使用A级不燃保温材料,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使用不低于B1级难燃保温材料。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采用A级保温材料,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采用A级保温材料,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规定还特别针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要求作出明确。B1级保温材料进场后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采用不燃材料覆盖;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不能直接在B1级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施工现场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