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更是实践论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实践论的辩证法,它既包含了本体论辩证法(古代自发的辩证法)和认识论辩证法(概念辩证法)的内容,又远远超过了本体论辩证法和认识论辩证法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不是把辩证法的应用只限于从实践到认识过程,而且要把辩证法应用到从认识到实践过程。马克思说:“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释世界,更重要在于要改造世界”。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之所以是实践论的辩证法,在于这种辩证法理论奠基于实践,奠基于实践所具有的超越现实存在、**批判活动的本性,在于这种辩证法理论在认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的时候,有着主体超越自然存在的观点,有着主体不断自我超越的观点。用实践论的辩证法的观点,才能理解现实世界的矛盾。现实世界既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一面,有制约着人们的实践活动的一面,又有被人们的实践活动所改造的一面。
用这种辩证法不只限于像认识论辩证法那样,只是为了求真,求得客观规律,求得主观与客观取得一致;更为了求实,求得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所以说,实践论的辩证法,按其内容说是超越性的辩证法,按其性质说是科学的辩证法。
六,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是思维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辨证法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指导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实践论的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恩格斯曾这样给辩证法下定义,辩证法即“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对于何为普遍规律,以往仅仅把辨证法适合于所有领域而已,适合于世界万事万物而已。是相对于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而已。这种说法这并未有错,但这认识还不够。更应该从辩证法是思维规律科学这方面来理解。怎样来理解呢?
普遍规律指客观世界和主观思维共同适用的规律,是指同时支配着客观世界的运动和主观思维运动的规律(无需多言,这两句话和上面的提法,和恩格斯给辩证法下定义的意思是等同的)。这个规律根据恩格斯的提法是这样的,所谓普遍规律也就是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二者统一的规律,也就是使我们的思维和外界的存在达到一致的那个规律。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是这样解释哲学的“普遍规律”的。在恩格斯看来,辩证法属于思维科学。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辩证法所揭示的普遍规律不是别的,就是使思维与存在二者统一起来的规律。所以,应该把前一种理解归结到后一种理解上去,才能把握哲学及其研究的普遍规律的实质和特点。
不能说辨证法不是客观规律而是主观规律。高海清教授这样讲:“我觉得,普遍规律(对于世界万事万物而言)就是表示它既是客体运动的规律,同时又是以客观运动为基础的、和它完全一致的认识规律。实际上只有思维的规律和认识的规律才真正是最普遍的规律……因为我们的思维要以思维以外的一切对象为内容,甚至还要以思维本身为内容,能够适合于思维的规律,必须是适合于一切对象的,有一个地方不适合,它就不能成为思维规律,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真正意义的最普遍规律和认识规律是同义的,它的作用就是指导我们的思维活动达到思维和存在一致。最普遍规律的内容实质上就是怎样去理解规律、认识规律、发现规律、运用规律的那种规律。这就是最普遍的规律,即关于规律的规律。这个一般规律的作用就在于为一切科学研究它们自身的规律提供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的指导.”
七, 提高学习、应用辩证法的自觉性,要在应用上下功夫
(一)
由于懂得了辨证法就是认识论,懂得了辨证法是以解决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为任务的道理,产生了进一步认真学习的动机和愿望。由于懂得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实践论辩证法,是属于黑格尔认识论辩证法(概念辩证法)的发展,是自觉地辨证法;由于懂得了思维上产生形而上学的根源;由于懂得了古代直觉的辨证法不是自觉地辨证法,而是自发的辨证法,其逻辑的发展会以形而上学为终结。总之,从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多了一点了解之后,产生的进一步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