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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哈士奇吧~~~人与狗 生命与法律 涉及法律内容过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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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所以在我简单说完后,可定会有人存在对法律或者我的不满的。但是如果法律加入了大量的感性,那么它就难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标尺了。而且在法律之外,我们还有更强的“软法”,也就是社会舆论与道德。
1
,病态爱哈。 爱哈无可厚非,但是加上自私则是病态。
2
,养哈有自己的权利,但是别人也同样有不受你影响的权利。
3
,即使众生平等,哈可以算是社会中的一个单位,但是其他人也同样是社会中的一个单位。你的权利只能与其他人平等或者自降地位,但是绝不能超过别人。
4
,不要将自己所具有的常识与认知强加给别人,因为别人不是你。
5
你想正确的评判一件事,那么请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带有偏见和偏激的分析问题。
6
在你容忍别人的时候,别人也同样在容忍你。你要是容忍不下去,那就别怪别人也不容忍你。
正题
一,人与狗的关系 (以最常见的宠物狗来说)
文明社会提倡爱护生命,所以社会将动物的地位拟制到了与人相近的地步。但这只存在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
中国国情暂时没有条件达到,但是社会中私人群体却是可以做到的。这样你就需要注意,自己将狗看待成家庭成员或者朋友的后果。请不要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或是朋友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情。
二,人与狗的冲突。法律中狗的定性。
实质冲突还是饲主与他人间的冲突,狗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物,也就是饲主的私有财产。



1楼2013-01-09 18:57回复
    当你的行为触犯了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底线,那么你就要好好考虑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了。
    六,权利与自由 (不是公权力,而是私权利。)
    病态爱狗是因为个人过于自私,仅考虑自身权利而忽视了其他人同样有权利的事实了。
    当你认为你的行为其他人没有权利干涉的时候,你已经不再拥有权利了。因为权利都是相对的。
    正是因为有限制的自由,所以你才有权利。你的权利是来自社会成员所作出的共同让步。
    如果你破坏了权利的规则,那么其他人就没有义务再遵守相应的权利规则了。所有人一起都破坏这一权利,最终的后果就是谁也不能再享有此项权利了。
    七,爱狗与支持打狗同时存在时。不是“虚伪”。
    爱狗是建立在文明养狗的基础之上的。而恶意打狗,不分善恶和危害就径直杀狗的那是暴虐。
    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欲望。也就是说人是虚伪的,因为人能将自己内心深处最深的欲望以藏起来,而不是全凭本能行事。
    所以在你说一个人虚伪的时候,你已经输了。因为对方比你更符合“人”的定义。因为他能控制欲望,而你只能释放本能,无异于走兽。
    理性爱狗,是需要为它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目标的。在社会对养狗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的现在,病态的爱狗只会让更多的人厌恶养狗的人,更加的厌恶狗在社会中的存在。
    病态爱狗不是真的爱狗,而是在抹杀它们未来被社会所接受的可能。只有文明养狗,才能让人与宠物和谐相处。
    八,人与狗价值的权衡
    法律上讲,生命权高于物权,也就是人命高于狗命。法律上狗属于物,属于财产。
    再说感性的认识。
    我们自己可以说哈和自己是同样的地位,同样的价值,同样的平等。
    但是我们敢说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自己的狗平等么?
    这个社会就是人的社会,我们不能期冀别人将他自己与你的狗放在同等的地位上。
    人的地位远远高于狗,这是这个社会定的。而自己与狗平等,却是我们个人定的。
    当自私凌驾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之上,那就是病态的爱狗,是受这个社会排斥的,也是没有社会价值的,更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
    有人用机场托运的狗跑到了机场内部举例,理由是机场有狗飞机就一定会出事么?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么?机场人员就算是将狗击毙,我想就算是全世界的人类都不会认为有什么不妥。因为人命承受不起一个侥幸之轻,因为侥幸的后果一个是生,一个是死。
    


    3楼2013-01-0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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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将狗带入校园饲养,学校发现后有学校工作人员与饲主商量过,但是饲主不为所动,依旧我行我素,不将狗带离学校,也不加管束,放任狗在宿舍留滞。协商未果后保安将狗打死。

      这件事情我所想说的有三点:
      1
      、小哈无错。
      2
      、饲主是混蛋,多次协商却不将小哈呆立宿舍,而是不闻不问。
      3
      、保安虽然手段残忍极端,但是请注意他的身份,他是学校保安,维护学生安全责无旁贷。
      学生将狗带入校园,这是世界范围内都不允许的。有些网友喜欢用国外怎么怎么样来批评学校或者是保安的行为,但是我想说,你所认为国外很“人性”的情况在国外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在这种事情一出现的时候,JC先带走的是在学校养狗的学生,因为他的行为威胁到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安全不是单纯指的是生死,而是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人身权。
      其次就是这名学生没有给自己的宠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在你所认为“人性”的国家,这是违反当地法律的。

      我主要说国内,
      国内法治化进程还没有全面到能够有余力照顾到动物的保护立法上。就现有法律规定,饲主对犬只的所有权是受到保护的,但是这是建立在饲主是合法养犬的前提之下。

      


      4楼2013-01-0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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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养狗。
        在社会对我们养狗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的现在, 病态爱狗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个别饲主的过度自私,导致了社会矛盾的爆发。
        当一个人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时,就造成了自己不断被社会排斥的状况。
        病态的爱狗实际上是在害狗,这些人将这个社会对养狗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他们磨灭了社会在未来接受养狗人的可能性。
        只有文明养狗,正确看待自己的养狗的权利之后,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的宠物或者“家人”、“朋友”创造一个有力的成长空间。
        病态爱狗无异于饮鸩止渴, 你现在过度的强调爱狗,就会造成其他人的排斥,因为你不代表所有人,这个社会上的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欢狗。你不能强奸别人的意志。


        5楼2013-01-0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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