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武某、黄某、王某均未满十八岁,本应是用功读书的时光,3人却持仿真枪结伙抢劫。日前,均被法院判刑。
2011年11月20日,3人预谋对舒城县干汊河中学学生实施抢劫。抢劫之前,3人结拜为异姓兄弟,彼此之间以“大宝、二宝、小宝”互称,购买了仿真枪、刀具、口罩等作案工具后,于当晚22时来到干汊河中学,藏匿于男厕所内。学生付某进入厕所准备方便时,3人蒙面出现,武某持仿真枪、王某持刀胁持付某,并对其搜身,劫取人民币50元。之后,3人又来到该县干汊河镇街道“威龙”服装店附近,再次抢劫他人200元,手机两部。
同年12月17日20时,武某持仿真枪先行进入该县城关镇“星星超市”,黄某某持刀在后,在超市柜台,武某持仿真枪指向超市营业员孔某,在索要钱财时遭到孔的强烈反抗,两人逃离现场。
该县法院认为,3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共同犯罪。鉴于3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树光 翟迎武 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