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邓贵大与邓玉娇究竟谁才是权贵。邓贵大只是个乡镇招商办主任,这个招商办并非是正式部门,而且总共只有三个人:一个是主任,两个副主任。邓贵大顶多只是个副股级干部,而且还是个死人,能有什么权势?而邓玉娇呢,她的爷爷邓正兰在法院工作多年,退休前还是法院的庭长,在公检法拥有雄厚的人脉关系,而且家庭经济条件很好(看看他家的房子就知道了),可以说是有钱有势,请问,如果非要说一方是权贵的话,究竟谁才是权贵?某些人对邓贵大张口一个权贵,闭口一个淫官,可是对邓贵大只是个不入流的小公务员,还是个死人只字不提,对邓玉娇的爷爷更是忌讳莫深,这些人究竟安的什么心?
再者,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究竟是迫害邓玉娇还是包庇邓玉娇?如果是迫害邓玉娇的话,为什么最初的事实认定对邓玉娇那么有利,等到此案被媒体关注,才想起去迫害邓玉娇,这不是自找麻烦吗?莫非他们的脑袋被驴给蹬了?而且最初的事实认定有严重破绽:杀人凶器明明是水果刀,为什么说是修脚刀,难道连水果刀和修脚刀都分不清楚?如果邓玉娇真的被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她是如何拿到刀子并且刺死邓贵大的?她的胳膊能伸多长?在什么地方拿到刀子的?现场明明有其他几个人,为什么对此只字不提?如果没有其他人,那么邓贵大与邓玉娇究竟发生了什么,邓贵大有没有对邓玉娇实施侵害有谁知道,又有谁能说得清?难道听信邓玉娇一面之词?可见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极有可能是在包庇邓玉娇,而并非是在迫害邓玉娇,所以最初的事实认定对邓玉娇非常有利,其目的就是要让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予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即便判邓玉娇有罪量刑也会很轻。那为什么之后又对最初的事实认定进行修改了呢,很简单,是因为此案被舆论关注后,他们知道上级一定会重新调查,这些破绽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才对这些破绽修正,以免被追究枉法责任。
而且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局销毁关键证据,又进一步增大了包庇邓玉娇的嫌疑。邓玉娇的内裤就是一项重要证据,邓玉娇一方宣称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这究竟是实情还是诬告,内裤可以证明事实,如果黄德智真的如邓玉娇一方所说的那样对邓玉娇实施或企图实施**,那么邓玉娇的内裤上一定会有黄德智的指纹,如果没有,就证明黄德智没有对邓玉娇实施或企图实施**,邓玉娇一方在诬告黄德智。而作为证据的内裤却被清洗了,被谁清洗了呢?被邓玉娇的母亲清洗了;按照常理,人们只会销毁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会保留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邓玉娇的母亲清洗了这个内裤,说明证据极有可能对邓玉娇不利,也就是内裤上根本就没有黄德智的指纹,邓玉娇一方在诬告黄德智;而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局却协助邓玉娇的母亲从看守所取出内裤,说明他们有包庇邓玉娇的重大嫌疑。还有,那一沓所谓的邓贵大扇邓玉娇的钱也是一项关键证据,如果邓贵大真的拿这一沓钱扇邓玉娇,那么,这沓钱上面一定会有邓贵大的指纹,而且指纹符合拿钱扇人的姿势,也一定会有邓玉娇额头上的皱纹所形成汗迹,汗迹与邓玉娇额头上皱纹的纹理相吻合。否则,就证明邓贵大没有拿钱扇邓玉娇,证人在诬告邓贵大。如此一来 , 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邓玉娇也只能按故意杀人罪被处以重刑,证人也构成伪证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一沓钱是一项极为关键的证据。可是这项关键证据也被 销毁了,被谁销毁了呢,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将这一沓钱“归还”邓贵大家属,如此一来,这一沓钱上是否有邓贵大的指纹和邓玉娇的汗迹,谁也说不清了,因为即使再找到那一沓钱,如果上面没有上述二者,那究竟是原本就没有,还是被邓贵大家人给去除了,谁能说的清?
其三,究竟有什么证据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证据分为物证和人证,有什么物证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人证呢,人证可靠吗?现场的证人都是邓玉娇的同事,他们一定会为了一个于己无关的死人而得罪活人?而且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有钱有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又有包庇邓玉娇的极大嫌疑,他们极有可能对证人进行威逼利诱迫使其作伪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的话还能相信吗?大家设想一下,假如我是邓正兰,你是证人,我对你说:你们谁敢说实话,我一个个整死你们,反正公检法都是我的人,照我说的做,每人给你几万块钱。公共安全专家局的人也说:你们都给我识相点,人家是法院庭长,你们惹不起,你们想不想尝尝躲猫猫的滋味?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还敢说真话吗?证人只有一条命,他们禁不起躲猫猫。
再者,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究竟是迫害邓玉娇还是包庇邓玉娇?如果是迫害邓玉娇的话,为什么最初的事实认定对邓玉娇那么有利,等到此案被媒体关注,才想起去迫害邓玉娇,这不是自找麻烦吗?莫非他们的脑袋被驴给蹬了?而且最初的事实认定有严重破绽:杀人凶器明明是水果刀,为什么说是修脚刀,难道连水果刀和修脚刀都分不清楚?如果邓玉娇真的被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她是如何拿到刀子并且刺死邓贵大的?她的胳膊能伸多长?在什么地方拿到刀子的?现场明明有其他几个人,为什么对此只字不提?如果没有其他人,那么邓贵大与邓玉娇究竟发生了什么,邓贵大有没有对邓玉娇实施侵害有谁知道,又有谁能说得清?难道听信邓玉娇一面之词?可见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极有可能是在包庇邓玉娇,而并非是在迫害邓玉娇,所以最初的事实认定对邓玉娇非常有利,其目的就是要让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予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即便判邓玉娇有罪量刑也会很轻。那为什么之后又对最初的事实认定进行修改了呢,很简单,是因为此案被舆论关注后,他们知道上级一定会重新调查,这些破绽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才对这些破绽修正,以免被追究枉法责任。
而且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局销毁关键证据,又进一步增大了包庇邓玉娇的嫌疑。邓玉娇的内裤就是一项重要证据,邓玉娇一方宣称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这究竟是实情还是诬告,内裤可以证明事实,如果黄德智真的如邓玉娇一方所说的那样对邓玉娇实施或企图实施**,那么邓玉娇的内裤上一定会有黄德智的指纹,如果没有,就证明黄德智没有对邓玉娇实施或企图实施**,邓玉娇一方在诬告黄德智。而作为证据的内裤却被清洗了,被谁清洗了呢?被邓玉娇的母亲清洗了;按照常理,人们只会销毁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会保留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邓玉娇的母亲清洗了这个内裤,说明证据极有可能对邓玉娇不利,也就是内裤上根本就没有黄德智的指纹,邓玉娇一方在诬告黄德智;而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局却协助邓玉娇的母亲从看守所取出内裤,说明他们有包庇邓玉娇的重大嫌疑。还有,那一沓所谓的邓贵大扇邓玉娇的钱也是一项关键证据,如果邓贵大真的拿这一沓钱扇邓玉娇,那么,这沓钱上面一定会有邓贵大的指纹,而且指纹符合拿钱扇人的姿势,也一定会有邓玉娇额头上的皱纹所形成汗迹,汗迹与邓玉娇额头上皱纹的纹理相吻合。否则,就证明邓贵大没有拿钱扇邓玉娇,证人在诬告邓贵大。如此一来 , 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邓玉娇也只能按故意杀人罪被处以重刑,证人也构成伪证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一沓钱是一项极为关键的证据。可是这项关键证据也被 销毁了,被谁销毁了呢,巴东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将这一沓钱“归还”邓贵大家属,如此一来,这一沓钱上是否有邓贵大的指纹和邓玉娇的汗迹,谁也说不清了,因为即使再找到那一沓钱,如果上面没有上述二者,那究竟是原本就没有,还是被邓贵大家人给去除了,谁能说的清?
其三,究竟有什么证据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证据分为物证和人证,有什么物证证明邓贵大对邓玉娇实施侵害?人证呢,人证可靠吗?现场的证人都是邓玉娇的同事,他们一定会为了一个于己无关的死人而得罪活人?而且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有钱有势,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又有包庇邓玉娇的极大嫌疑,他们极有可能对证人进行威逼利诱迫使其作伪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的话还能相信吗?大家设想一下,假如我是邓正兰,你是证人,我对你说:你们谁敢说实话,我一个个整死你们,反正公检法都是我的人,照我说的做,每人给你几万块钱。公共安全专家局的人也说:你们都给我识相点,人家是法院庭长,你们惹不起,你们想不想尝尝躲猫猫的滋味?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还敢说真话吗?证人只有一条命,他们禁不起躲猫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