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之证据新制度:
新证据制度总体上出现倒退趋势:主要表现为:
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原来旧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是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为非法证据,要适用排除原则。但新刑事诉讼法为非法证据保留了一个出口,即要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并且,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这使得大量的非法证据摇身一变成为了“合法证据”,面对非法证据,律师甚至连“质证”的机会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