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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政府 勉县人民法院合谋 侵吞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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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政府 勉县人民法院合谋 侵吞私人财产
我叫戚利云,女,汉族,今年四十二岁,现居住在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一组,1995年随丈夫在勉县县城做工矿机电产品生意,是勉县华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独立经营与核算的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从1996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给勉县黄金公司李家沟金矿供应机械设备配件,合作中该公司也曾多次支付给过货款,但从1998年后,由于矿山资源匮乏,生产被迫停产,最终导致无力支付我的货款计104683.50元人民币。
随后的几年间,我多次向该公司讨要货款,无果。于是于2002年10月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经勉县人民法院(2002)勉民初字第233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勉县黄金公司应偿还给我货款计104683.5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结清。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为了保护我的财产不受损失,2004年,我又申请勉县人民法院执行,经勉县人民法院(2004)勉民执字第281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勉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勉县黄金公司所有位于该公司大门北侧的“黄金酒店”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附着物,以及与之相邻的坐北朝南的四间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和二间车间,并于同年8月30日依法委托汉中正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在2003年8月25日的价值为一十四万八千零六十二元人民币。经征询勉县黄金公司的意见,被执行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无异议。2003年11月24日,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公开拍卖,但公告期内一直无人认购。于是,我就向勉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以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还我的货款,最终经勉县人民法院裁定 (转)



来自贴吧神器1楼2012-12-28 01:02回复
    勉县黄金公司用其以上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以评估价抵偿所欠我的货款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总计人民币一十三万八千五百六十一元七角四分,超出估价部分的差价,我于2004年4月19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勉县人民法院。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曾经要求勉县黄金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行动。我找过其主管部门,同样无果。
    2009年2月27日上午,在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了勉县黄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我将勉县人民法院(2004)勉民执字第281号裁定书复印件交给了勉县黄金公司破产领导小组成员纪玉成的手中,从此以后再无音讯。
    由于我家中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正在读高中的孩子,生活困难,负债累累,忙于生活的奔波,淡忘了此事。可是我最近发现昔日的黄金公司已被移位平地,我才知道这块土地(其中含由人民法院执行给我的那块土地)已被勉县人民政府和勉县人民法院合谋,卖给了开发商,用来解决原勉县黄金公司职工的问题。这种一女二嫁的流氓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为此,我去过勉县**办,告知我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他们不受理。之后我又去找勉县经贸局,又无结果。于是我去咨询勉县人民法院,还是没有下文,法院院长接待日,我又去找,说是调查了再说,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无果。最后我又去人大,说我手中的法院裁定其实是勉县人民法院给我打的一个法律白条,让我去找法院。就这样,我就像一只皮球,在政府部门的掌股之间,玩来推去。


    来自贴吧神器2楼2012-12-2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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