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主管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称新规则),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04年8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称旧规则)。
新规则延续了旧规则的基本框架,但在主管机关、船员证书、考试和评估科目、法律责任、机构责任、船员信息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地调整和补充。
1.新旧规则内容的主要变化
1.1主管机关的变化
旧规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1]。
在新规则中,主管机关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领导下统一管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所属各图1:近洋航区界限示意图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由上可见,管理组织结构由旧规则的两层变为新规则的三层结构,这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后,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1.2证书变化
1.2.1证书种类的变化
旧规则将船员适任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实际上,甲类(如图1所示红色部分)和乙类对船员的知识结构和层次要求差别不大;丙类与丁类在航程和范围上是很难界定的,只能从船舶吨位上进行区别。因此新规则将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为沿海航区。
此外,考虑到船员现状和航海技术发展的需求,新规则新增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类职务,适用于500GT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的船舶。
由此可见,新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的适用海区和等级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1.2.2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的变化
1.2.2.1海上服务资历
新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新增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的要求;二是对部分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职务晋升:对于申请三副、三管轮的,应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比旧规则规定的时间延长了6个月。
对于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应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少于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