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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枪的元律】矛盾迷雾下两组元代民族歧视刑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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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国皇元


IP属地:上海1楼2012-12-17 14:37回复
    不可否认,元代法律确实存在民族歧视政策,但学者们加以引用的上述两组法律,却都存在着《元典章》与《元史》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可能由于史学者非法学出生,引用上述法律本身还存在一定误区。鄙人不才,好歹大学混了四年法科,故将上述两组法律矛盾之处予以指明,以供后人讨论:
    先看第一组,即:蒙古人殴杀汉人与汉人殴杀蒙古人之同案不同刑,
    此条款即使学者,也常认为可作为元代蒙古人杀人可不偿命的实证,更不要说各种黄ER将其变形为“蒙古人杀汉人赔头驴”就行——流毒至今的黑元著名谎言之一
    但事实上,学者引用此条款时非但未能详细甄别《元典章》与《元史》之间的矛盾,甚至连《元典章》本身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理解错误。这一组条款其一来自《元典章》诸杀表,由于A4纸限制,原本为一页的诸杀表人为分割成了两页,完整如下:


    IP属地:上海3楼2012-12-1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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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刑,《元典章》规定如下:
      【老疾赎罪钞数】元贞元年六月,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陕西汉中道廉访司申:“犯罪官吏,并诸人有罪,年老或笃废疾病,妨碍科决,不任杖责之人,赎罪钱多寡不一,终无通例。呈乞照详。”送刑部议得:“诸犯罪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杖责,理宜哀矜。每杖笞一下,拟罚赎罪中统钞壹贯,相应。”都省准呈,除外,咨请依上施行。
      【民官公罪许罚赎】至大三年十月十八日钦奉诏书内一欵:诸牧民官犯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罚赎,每下至元钞二钱】至大四年三月,江西廉访司奉行台札付:近拠各道廉访司申:“为诸人犯罪,不任杖责,罚赎事例。”移准御史台咨呈,奉尚书省札付:送拠刑部呈,照得:“先奉省判,亦为此事,该:‘准蒙古文字译该:宝哥为头,大宗正府也可札鲁花赤言语:‘在先,中书省俺根底与文书来:“有罪过的人每,七十之上,十五之下,及笃废残疾的,不打有;杖子根底,罚赎中统钞一两”么道,拟定了文书与将来有。至大二年九月内,钦奉诏书圣旨:“至大银钞一两,折至元钞伍两。中统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外,休使者。”么道圣旨有来。今后,七十岁之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的,这般人每做罪过呵,罚赎的体例未曾拟定有。如今怎生般定夺的,省官人每识者。’’得此。送本部议得:‘诸犯罪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杖责者,前例每杖赎中统钞一贯文。今钦奉圣旨,改造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拟合每笞杖一下,罚赎至元钞二钱;若纳至大银钞或铜钱者,依例准折。如蒙准呈,遍行照会,相应。’”都省准呈,仰依上施行。
      从上大致可以看出,赎刑虽然形式上是以财产折抵肉刑,但本质上可视为财产刑(罚金刑),将折抵杖刑的罚金交与被害人亲属(苦主)以为惩罚,罚金数额早期肉刑一下折中统钞1贯,元武宗货币变动后则为至元钞二钱(元典章未能涉及元后期条例,故暂不考据)


      IP属地:上海5楼2012-12-1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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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杀、误杀情节区分较多,主要以肉刑(笞杖)+征烧埋银为主,误杀中存在免罪与死刑,但同样无民族区别待遇,当然,“误杀”那个死刑是否判刑过重,值得讨论,但那是元代刑法局限性问题,而非元代刑法民族歧视性问题,请不要混淆概念


        IP属地:上海6楼2012-12-1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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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述规定可知,《元典章》诸杀情节中,过失导致死亡的情形,依据传统“死流徒杖笞”五刑规律,基本属于轻罪,以肉刑为主(误杀款存在一个死刑),同时,元代因存在烧埋银制度,烧埋银作为附加刑法一并予以规定,但无民族区别对待
          再看故意类

          我们暂不讨论法律本身规定的是否合情合理,上述条款在现代刑法不会做出如此规定——一律以故意杀人定处,但中国古代,由于存在亲属与奴籍,这样的规定并不罕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两项规定着重点在于亲属近疏和奴籍对于主人的侵犯,同样没有民族限制


          IP属地:上海7楼2012-12-1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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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请注意一下诸杀表规定的情形:斗杀,不要无限制扩充到其他条款中去,斑马长着马路横道线的条纹,但不等于其他马(家马,野马等)也长,更不等于长得有点像斑马的童鞋(驴子,骡子等)都长横道线——这个不需要贴图说明了吧,否则我真怀疑某些人的智商!


            IP属地:上海12楼2012-12-1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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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竖版看起来不方便,现将各种情况分段如下:
              1、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2、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3、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
              4、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
              5、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6、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7、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8、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
              9、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
              10、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
              11、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12、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13、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14、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15、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
              16、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
              17、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
              18、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


              IP属地:上海14楼2012-12-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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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
                20、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
                21、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22、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
                (还有
                一些无关者略)
                23、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
                24、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者,减死流远。
                25、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诸以老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
                26、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27、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两给苦主。
                28、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诸十五以下小儿,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银给苦主。
                29、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征烧埋银给苦主。
                30、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
                31、诸庸医以针药杀人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
                32、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埋银。


                IP属地:上海15楼2012-12-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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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49、诸杀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民当差。
                  50、诸杀有罪之人,免征烧埋银。
                  51、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52、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烧埋银。
                  53、诸杀人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
                  54、诸斗殴杀人,应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
                  55、诸致伤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锭。
                  56、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埋银者,为首致命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 57、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
                  58、诸僧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征。
                  59、诸庸作殴伤人命,征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
                  60、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


                  IP属地:上海17楼2012-12-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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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元一世,由于始终没有统一的《大元律》,故而导致《元史》引用了一大堆现在看上去有些哭笑不得的举例子条款,这确实是元代司法一个缺陷(甚至导致很多法制史学者对元代法律不感兴趣)。在撇开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条款之后,与《元典章》斗杀相关的大致有这些条款:
                    5、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6、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7、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14、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15、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 19、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
                    21、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IP属地:上海18楼2012-12-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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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同样有一个不公平的条款“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学者一般将其与《元典章》中的“蒙古人扎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并列,并且同样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认为凭借这一条款蒙古人即使故意杀人也可免罪。但同样,根据《元史》排列,直接性质的故意杀人在前,而这一不公平条款夹杂在一堆各种斗杀情况里,鄙人认为,这一现象同样反应了这个条款属于《元典章》诸杀表中的斗杀部分,不能推而广之到全部刑法条款。但同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这个条款对蒙古人的从轻处理竟与《元典章》截然不同:
                      1,增加了适用范围含混不清的条件,《元典章》仅仅规定属于斗杀情况,没有对具体情节加以限制,这里限制了“因争及乘醉”,当然,“因争”可作为广义理解,认为包括在“斗杀”中,“乘醉”,《元典章》未对酒醉做出明确规定(甚至还有矛盾判决),此处“乘醉”是否扩大解释道可以局限在发生争斗的情况(比如扩大至故杀等)又相当不明确,比如蒙古人是否可凭借民族身份回避“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等条款,同样属于不明确状态。而且还没有《元典章》予以参考,本身已具备了含糊不清与矛盾。
                      2,刑罚不同,《元典章》规定的是肉刑(杖57),此处规定为“断罚出征”(有点类似我国军职罪中的战时戴罪立功制度)。当然附加刑征烧埋银完全相同。
                      3,这个属于扣字眼问题了,元史表达为“殴死”,元典章表达为“扎死”,殴死可用器械可不用,扎死肯定要用到器械,但元史中又有“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规定,那么《元史》中有关蒙古人殴死汉人的歧视性规定,究竟是否可以回避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这一规定?或者说,《元典章》中出现蒙古人“扎死”汉人这一情节,蒙古人是否可以因民族回避《元史》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条款的死刑?
                      元典章与元史都是依据元代本身一些法律资料撰写,为何会出现这样两个究竟属于并列关系,交集关系,还是包容关系都无法明确判断的条款,究竟是法律前后期不同,还是收录错误,目前已经无法弄清。


                      IP属地:上海19楼2012-12-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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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更为诡异的是,《元史》中竟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汉人殴死蒙古将受到如何惩罚的记载!而这些条款:
                        5、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6、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7、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15、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
                        19、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
                        21、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完全以犯罪情节区分刑法,与民族无关,其中既有死刑,也有肉刑,与《元典章》规定的“汉人殴死蒙古人”一律处死再次发生矛盾。


                        IP属地:上海20楼2012-12-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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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又有一点令人困惑,就是《元典章》作为收录元代实际案例的一部法律汇编,却丝毫没有符合诸杀表中蒙、汉因民族不同处罚的案例,更没有《元史》条款中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而免死出征的案例,导致无法获悉元代实务中如何审判。因此,元代这一组带有矛盾的刑律,在元代司法实践中是否真能蒙、汉之间单纯因民族(不考虑地位官职等)而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目前真无法定论。
                          我们唯一可以说的,或许就是,至少,即使是这一组矛盾条款,蒙古人打死汉人,也依然不是光赔点钱(或者一头驴一只羊)就真的没事了。
                          我们这里,暂时附录一个元代不同民族之间故意杀人的案例吧:
                          【挟仇故杀部民】大德七年七月十四日行台札付该:拠福建道廉访司申: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吓要部涂仲十钞五十锭,嗔恨本人告发到官,请到私宅,窥图性命,众证明白,本官闭气佯死,不肯招承。移准御史台咨:大德五年七月十一日奏过事内一件:‘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涂仲十小名的人,为交贼指着他的上头,五十定钞肚皮与了有。涂仲十廉访司里告着呵,忻都使见识,请唤到他家里打死有。行省再差人问去呵,明白了,推佯死,从实不招有。交行省、行台差好人,拿着硬问呵,怎生?’么道,奏呵,‘拿着硬问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差委监察御史牛从仕,与本道廉访副使张奉议,并行省所委官,一同钦依归问去后,回呈:取到忻都并一干人等招指词因。得此。施行间,大德六年三月初三日钦遇诏赦。除钦依外,议得:忻都系三品牧民之官,贪财谋杀部民涂仲十性命。差官钦依圣旨硬问,其本人巧生奸计,闭气佯死,推此奸恶,情理切害,无有过于此者。又系奸臣阿合马亲侄,当时幸免诛戮,侥幸是聀,又复受賍,谋杀良民,钦遇赦恩,罪经释免。拠本人聀役,理合弹劾,永不叙用,庶合公论。再咨御史台照详,呈奉中书省札:送刑部议得: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因事受賍,挟恨元告人涂仲十告发,请入私宅,亲手打死,即系挟仇故杀,幸遇诏恩,罪经释免。拟合除名不叙,倍追烧埋银两,相应。都省准拟施行。
                          当然,这个达鲁花赤(元一般以蒙古人担任,偶用色目、汉人,不过实际中相当混乱)此处因为回回籍色目人,因为赦免最终还是抱住了脑袋,但元代赦免确实泛滥,在法条极轻的情况下放纵犯罪,不过,这些都是别话了,毕竟,那家伙活命靠的是赦免,不是民族,否则早就放掉了,当然,乌纱帽(元代确切点是展脚幞头倒是永远丢掉了)。


                          IP属地:上海21楼2012-12-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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