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于1951年,是由辖内农牧民、农村牧区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
6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58年农村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人事权和资金权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下放给生产大队,工作人员由生产大队管理,业务由生产大队和银行营业所共同领导。1969年交给人民公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机构,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加强了国家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1982—1996年,归属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7年初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人民银行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管。2003年末,中国银监会成立后,由银监会管理。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被列为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改革要求,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交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2005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一个平台正式成立。自治区联社既是由全区88家旗县联社和5家单一法人社入股组成,注册资本9248万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同时又是在自治区政府授权下,依法履行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性质的管理机关。
截止2011年12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资产总额2663亿元,连续两年保持全区银行业首位;所有者权益总额166.17亿元;各项存款1975.59亿元,是2005年的5.1倍;各项贷款1225.08亿元,是2005年的5倍。三农贷款753.16亿元,占各项贷款61.5%,不良贷款余额56.59亿元,不良贷款率4.6%,资本充足率11.81%,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41.13% ,拨备准备覆盖率95.09%。2005年以来累计实现税前利润148.88亿元,其中,2011年实现税前利润61.31亿元,是2005年的32.6倍。全区农村信用社共有机构2275家,其中旗县级法人机构93家,分别是: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7家,统一法人联社78家,两级法人联社2家,单一法人社3家。非法人机构2182家,其中支行178家,分理处182家,信用社和信用社分社1629家,储蓄所19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