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法。据《尚书》《周书》《吕氏春秋》等记载,蚩尤之时,已有刑法,而且极其苛毒。《尚书・吕刑》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度。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 、鲸,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墨子・尚同中》的记载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刖、栋、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夏曾佑在《中国古代史》中说:“蚩尤为九黎之君。”九黎之君,对九黎黎民制以刑,蚩尤所统领的“九黎”集团最早使用刑法。有刑法必有罪奴,必有压迫,本在情理之中。说明蚩尤所统领的九黎部落集团,其社会生产力已比较发展,已经紧靠阶级社会的门坎,跨过门坎,就是阶级社会和国家的时代了。历史上,苗族虽然是一个战败的民族,但其内部始终保持和弘扬“九黎”时所创造和传承下来的“法律文化”。议榔立法,理老司法,鼓社执法,其古理古法、典章制度自成一体。《大清律例》就明确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暴。”《清高宗实录》卷(39):“一切(苗人)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苗人顾照苗例完结者,免去相验解审。”这“苗例”指的就是苗族自身内部的“法典”。千百年来,苗族依靠其内部产生并世代相传的古理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一直保持安宁。一切生产、生活事务都按国家法和民族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