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
公需科目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1]号8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通人社专[2011]9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第四轮公需科目培训,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需科目网络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人员,下同)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职责:
公需科目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1]号84号)和《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通人社专[2011]9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第四轮公需科目培训,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需科目网络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人员,下同)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