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为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各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1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报出日为2011年4月20日,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1年5月31日完成。东南公司2011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如下会计事项:
2月18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东南公司在一诉讼案件中败诉并需赔付M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案件基本情况是:东南公司在2010年10月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当年11月底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东南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M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M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此项诉讼至2010年12月31日未决,东南公司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东南公司对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并于3天后如数支付了赔款。假设税法对该项赔偿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借:预计负债 60
贷:其他应付款 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60×25%-40×25%)
借:其他应付款 40
贷:银行存款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