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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夫人曾拒绝欧阳修为包拯写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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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初孝肃甍,有素丑公之正者,甘辞致唁,因丐为之志,夫人谢曰:“已诿吴奎矣”。既而谓家人云:“彼之文不足罔公而惑后世,不如却之之愈也。”
这是包拯的门生张田在包拯夫人过世后,为包拯夫人写的墓志铭,永康郡夫人董氏就是包拯的大老婆,而这个“素丑公之正者”就是欧阳修。
为何包拯夫人拒绝欧阳修为包拯写墓志?原因是,包拯在世时,欧阳修曾上过一个奏折:《论包拯不当代宋祁为三司使》,致使包拯“家居避命,久之乃出”,在这个奏折里,欧阳修说包拯“蹊田夺牛”、“素少学问”、“少有孝行闻于乡里”、“学问不深,思虑不熟”。由于这个缘故,在包拯过世后,包夫人在整理的孝肃包公奏议中,连包拯弹劾张方平和宋祁的那两份奏议也拿掉了。
因有这段过节,包夫人怕欧阳修在撰包拯墓志时写上一些不好的话,所以拒绝了欧阳修的自告奋勇。


1楼2012-11-05 08:45回复


    2楼2012-11-0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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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拯和欧阳修名声都非常好,两个都是非常正直的人,事实上欧阳修对包拯同样是非常敬佩的,不然的话也不会在包拯死后,自告奋勇地提出要给包拯写墓志。
      在《论包拯不当代宋祁为三司使》中,也说到了包拯的正直和才能,但欧阳修认为,大臣要首重名节。宋祁是被包拯拿下来的,再顶他的位置,有“蹊田夺牛”之嫌,怕后来的人不一定个个都出于公心,为了往上爬,仿效此例,不择手段搞人,造成不良风气,从中,我也可以看出,古人还是非常注重名节,也会相互指正同僚之间的不足,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一味无原则的官官相护。
      而包拯因欧阳修的这封奏折,推辞这项任命,“家居避命,久之乃出”,也证明包拯是认同了欧阳修要求避嫌的看法。
      在奏折里欧阳修所说包拯“少有孝行闻于乡里”的说法,恰恰说明了包拯的铁面无私,对自已亲戚不循情枉法,据说包拯侄子包勉犯了法,抚养包拯长大的长嫂求情无用,最后还是被包拯斩了,被他嫂子骂他禽兽不如,这样铁面无私的人在家乡人的口中,当然会被人说不孝了。
      其实从欧阳修奏折这件事上,并无损包拯一生的名声,这反应了当时比较开明的风气,不仅仅只有包拯一个正直的人,同样也有许多其他正直的大臣,正是在当时这种风气下,才能有包拯这种人生存的环境,否则的话,包拯也不可能做到正二品大员,早早地就会被人弄下去。
      


      3楼2012-11-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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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楼主,很好的一篇历史知识贴


        4楼2012-11-0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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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拯夫人董氏一生勤俭,是包拯的贤内助,然而自南宋之后,她便被包氏家族所遗忘,在后世流传下来的包氏家谱、庐州府志、合肥县志,都未有记载。
          董氏之子包繶,包繶之妻催氏,婚后第二年过世,包繶过世,有一子包文辅,但包文辅也在五岁时夭折了。
          董氏在包氏家谱中未有记载,这容易理解,毕竟其子包繶未留下后人,现在包拯后代是其妾孙氏之子包绶的后代,包拯之妾孙氏在包拯59岁那年被打发回了娘家,后来应该也未接回过包家,而当时孙氏已经怀了包拯的孩子,包拯及董氏当时应该是不知孙氏已怀有身孕,后孙氏在娘家生下一子,名綖。
          在孙氏被送回娘家后,催氏一直关注孙氏,在得知孙氏生下一子后,背着包拯和董氏,偷偷将这个男孩抱回家抚养。在包拯60岁大寿时,包拯感叹无后之际,催氏将包綖抱了出来,告诉包拯,这是他的儿子,包拯高兴之际,将包綖的名字改为包绶。
          包拯后代在家谱中不记载董氏,也许和这段恩怨有关。


          5楼2012-11-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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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拯儿媳,包繶之妻崔氏,宋史有传:崔氏,合淝包繶妻。繶,枢密副使拯之子,早亡,惟一稚儿。拯夫妇意崔不能守也,使左右尝其心。崔蓬垢涕泣出堂下,见拯曰:“翁,天下名公也。妇得齿贱获,执瀚涤之事幸矣,况敢污家乎!生为包妇,死为包鬼,誓无它也。”
            宋哲宗为“表异其所居”,在包公的家门口为崔氏筑“节妇台”,加封崔氏为永嘉郡君。宋哲宗嘉奖崔氏为永嘉郡君诏书为苏东坡所撰写:敕崔氏,汝甲族之遗孤,大臣之冢妇,夫亡子夭,茕然无归。而汝能誓死不嫁,抚养孤弱,使我嘉佑名臣之后,有立于世,惟汝之功。苦已世子已死,其姜自誓,诗人歌之;韩愈幼孤,养于嫂郑,愈丧之期,若崔氏者可谓兼之矣。其改赐汤沐,表异其所居,所以风晓郡国,使薄于孝悌者有所愧焉。”


            6楼2012-11-0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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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有子名繶,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拯尝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抚其母,使谨视之。繶死后,取媵子归,名曰綖。


              7楼2012-11-07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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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公墓志铭:
                宋故枢密副使、朝散大夫、给事中、上轻车都尉、东海郡开国侯、食实一千八百户、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谥孝肃包公墓志铭并序。
                  枢密副使、朝散大夫、左谏议大夫、骑都尉、濮阳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赐紫金鱼袋吴奎纂。
                  朝奉郎、尚书屯田员外郎、知国子监书学兼篆石经、同判登闻鼓院,上骑都尉、赐绯鱼袋杨南仲书。
                  甥将仕郎、守温州瑞安县令文勋篆盖。
                


                11楼2012-11-0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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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有劲正之臣,曰包公。始以孝闻於州闾,及仕,从州县累迁至於二府,卓立於时,无所屈。


                  17楼2012-11-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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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举有明效,其声烈表爆天下人之耳目,虽外夷亦服其重名。朝廷士大夫达于远方学者,皆不以其官称,呼之为公。□□□□□公之薨也,其县邑公卿忠党之士,哭之尽哀。


                    18楼2012-11-0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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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吏民,莫不感伤,叹息之声,闻于衢路,若相属也。
                      公讳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人。
                      天圣五年进士甲科,初命大理评事,知建昌县。时皇考刑部侍郎家居,皇妣亦高年,乐处乡里,不欲远去,公恳辞为邑,得监和州税。和邻合肥,皇考妣犹不乐行,遣公之官。公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遂解官终养。积数年,皇考妣继以耆终,公居丧毁瘠甚,庐墓终制。
                      丧服除,又二年,方调知扬州天长县。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公曰:“第归,杀而鬻之。”寻复有人来告私杀牛者,公曰:“何为盗割牛舌?”盗即款伏。
                      


                      19楼2012-11-0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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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丞大理代,还知端州。州岁贡砚,前守率数十倍取之,以其余以遗权贵。公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
                        迁殿中丞,还为权贵支判官、勾当东排岸司。才数月,御史中丞王公拱辰援唐制,乞增置御史里行。遂拜公监察御史中里行。未几,改监察御史。建言:国家取士用人不得实;岁赂戎狄非御戎之策,当选将练兵;国任宰相,系时安危,当取天下公议,凡十数事。时边郡有警,乃一例调发禁军。公言:善马精兵,悉出於外,扈卫骁锐为之一空,朝廷忧患恐深。然河朔之民禀气劲悍可用,今河北、河东所籍民兵,以户上下,故多隐匿。如约李抱真之法,以丁力众寡,登降其数而籍之,不及数者即舍之,取其中富贵者,出钱谷给籍丁之贫家,则内外治平矣。
                        


                        20楼2012-11-0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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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使契丹国。虏中神水馆之驿舍,传有凶怪,人莫敢居,前此数日有三驺入其间,如有物击之仆地,公径入居之,戒从者:“虽有凶怪,毋得言。”至旦,亦无所恐。
                          为三司户部判官,赐五品服,出为京东路转运使。未几,改工部员外郎、直集贤院、陕府西路转运使。诏许朝觐,既辞。会他路监司,有对自求改章服者,上不悦,因传宣曰:“包拯任陕西,当得金紫。”亟令赍赐,行次华阴受服焉。
                          徙河北路,未行。擢为户部副使。尝奏事。上询及本朝并唐编户多少之数,公退而遍考诸史,具陈历代本末。因言:“持政之仁暴,惟在薄赋敛,宽力役,救灾患,慎行三者,则衣食滋殖,黎庶蕃息矣。”上深然之。
                          


                          21楼2012-11-0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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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丧子,丐便郡,得知扬州。旋改庐州。公性严毅,有从舅犯法,公挞之,自是亲旧莫不畏服。迁刑部郎中。至和二年,坐保任非其人,降兵部员外郎,知池州。明年,还旧官,徙知江宁府。


                            25楼2012-11-0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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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尝有二人饮酒,一能,一不能饮,能饮者袖有金数两,恐其醉而遗也,纳诸不能饮者,能饮者醒而索之,不能饮者拒之曰:“无之。”金主讼之。诘问,不服。公密遣吏持牒为匿者自通取诸其家。家人谓事觉,即付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惊,乃伏。
                              嘉佑三年,除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兼理检使。公之总风宪,法冠白豸角立,峨然有不可凌之势。其所排击,曲中理实,坏阴邪之机者,莫敢妄发。至于时事,多所建言:请立皇嗣;条责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以职事御史府自举属官;谏官御史,不避二府;荐举之人,待制以上,得至执政私第;损休假之日,皆自公发之。理检例为空名,及公领事,有称冤滥沉屈者,咸为理正。
                              


                              27楼2012-11-0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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