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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历次大公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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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10-13 18:27回复
    脱利腾会议 ,于1545至1563年期间在北意大利的天特城召开 ,由教宗保罗三世、朱理亚三世和庇护四世先后主持,约176名主教参加。会议分为三个阶段,重点研究天主教和反宗教改革运动,讨论《圣经》与《圣传》的地 位、原罪与称义德教义,以及弥撒圣祭等等礼仪和敬礼圣人的问题。议决摘要是次为罗马天主教会之自我改革运动,被称为“反改教运动”(Counter Reformation)。部分议决内容兹摘要如下:
    取消会吏长一职:会吏长即总执事,初期由主教任命,协助主教处理事务。中世纪时,由于权力增大,时有妄用职权之弊,故在特伦托会议中予以取消。
    第三次特伦托会议重申教徒必须缴付什一税。
    废止售卖赎罪券的议案在第三次特伦托会议上被提出,到了1567年获庇护五世批准。
    对于改革宗一向秉持为教义的"Eternal Security"神学观念,特伦托会议颁布:“如果有人说,一但称义便不会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从来就没有称义过!这人是受绝罚的”
    为了对抗基督新教的影响,特伦托会议重新肯定耶柔米的武加大译本为圣经权威版本,会议委托教皇制定一部标准文本。
    制定Tridentine Mass礼仪,即梵二前用拉丁文举行的弥撒礼仪。
    在教理方面,教会采取“完全闭关主义”,对任何中世纪教理的攻击不作妥协的主张,也不加修改对新教的回应对于马丁·路德极力攻击的各项教义问题,天特会议有以下的决议:
    罗马教会之一切传统教说,与《圣经》具有同等地位。
    所有基督徒必须承认教皇之神圣性。
    宣布马丁·路德所谓因信仰而获赎罪(因信称义)之说为异端。
    罗马教会之所有神官、主教及总主教都必须以基督之清静生活为道德标准。
    特伦托会议针对马丁·路德的各种“反改革”议决,很大程度上却改革了罗马教会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4楼2012-10-1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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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信仰自由草案》:这本来是《大公主义草案》中的一章。这是一个迫切的议题,因为许多人批评天主教会在天主教会不占优势的国家要求信仰自由,却在天主 教会占优势的国家抵制信仰自由。讨论后的共识是:“大会公认当有信仰自由,但不能陷入宗教上的不可知论或旁观主义,大会承认真理应为众人所接受,但同时尊 重每人主观良心所指示的,因为这是人善和恶行为的最近准则。”
      讨论《犹太教和非基督宗教草案》:这也本来是《大公主义草案》中的一章。在讨论这个草案时,教长们一致请求删除控告犹太人杀主耶稣基督的罪名,还有些教长要求在此草案内取消犹太人或犹太教字样。所以,草案最后被定名为《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的宣言》。
      讨论《启示草案》:这是第一期会议《启示渊源草案》经修订后的新草案,此草案共有6章,分别是:
      论启示本身;
      论启示传授的两个管道-圣经与圣传;
      论圣经的灵感与无误;
      论古经;
      论新经;
      论阅读圣经。
      草案中强调“圣经的无误”是指圣经中所教导的真理无误,并鼓励教友们应该勤读圣经。
      讨论《教友传教草案》: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是天主教历史上,第一个谈到教友的大公会议。此草案有5章,分别是:
      论教友对传教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友传教的几个范围;
      论教友传教的目的;
      论教友传教的不同方式;
      论传教时教友与圣职人员;
      教友与非基督徒的关系。
      重点是要重建平信徒的地位,并且让他们主动地参与教会生活。
      讨论《司铎草案》:教长们大都觉得草案的条文太平庸、太重法律而缺少灵性。大会希望草案应该具有更扎实的道理及牧灵属性,并超越法律主义的束缚,所以大会将草案退回给有关小组重写。
      讨论《东方礼教会草案》:这个草案的重点是要表达尊重珍惜东方礼仪的传统,并且保存这个传统。草案中包括恢复宗主教的制度和权力,恢复东方礼司铎施行坚振 的权利,主日罢齤工得弹性实施,恢复五品等级制度,并为避免东方礼教会被拉丁礼过分地影响而变质,确定凡是由东方礼教会归正的人不能参加拉丁礼教会等。但有 教长质疑由西方教会掌握的公会议,有没有权力来为东方公教会立法。最后,大会建议将此草案的名称改为《东方公教会草案》,并加上一条条文说明这条法令的一 切措施,都是临时的,直到天主教会和分离的东方教会达到圆满合一时为止。
      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草案》:发起与全世界的对话是教宗若望廿三世一贯的立场,也是这次会议的基本意向。这个草案共分为4章,就是:
      人的使命和受造世界的价值;
      教会在受造世界内的任务;
      教友在今日世界中;
      和现代世界的重大问题。
      还有些问题以附录的形式提出,就是:
      个人在社会中、婚姻与家庭、文化、经济与社会生活;
      国际大团体与和平。
      草案强调人生目标不只是暂时的,也是永生的,暂时是为永生作准备。因此,本性与超性界不是分离的,而是合而为一的。本性与恩宠,俗务与灵修,也不是分离的,而是合而为一的。
      除了以上的草案外,大会第3期还讨论了其他4个较短的草案,就是:
      《论教会传教工作草案》;
      《论修会草案》;
      《论基督徒教育草案》;
      《论司铎之培育草案》。
      此外,关于《婚姻圣事草案》,大会决定把它交由教宗处理,因此这次大会没有对“婚姻圣事”发布任何决议。
      1964年11月21日,大会第3期闭幕式,教宗和24位教长代表举行共祭,气氛非常融洽。其后,经表决,教宗和教长们共同颁布了3个决议,就是《教会宪章》、《东方公教会法令》和《大公主义法令》。
      在第3期会议休会期间,教宗赴印度出席“国际圣体大会”。透过这次出访,教宗亲自实践了大公会议的几个方针,就是:实践传教职责,与非基督徒对话和与现代世界对话。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第4期(1965年9月14日至12月8日) 1965年9月14日,第4期会议开幕。教宗宣布为实践世界主教团与教宗间的合作互助,他将建立一个世界主教会议。开幕式后的第2天,教宗收到了君士坦丁东方礼宗主教的贺电,预祝此次大会的成功和圆满结束。以下是第4期会议的要点:[8]
      


      8楼2012-10-1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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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信仰自由草案》:因少数教长反对原草案,这个草案在休会期间被重写。但重写后仍有很多反对的意见。有教长认为信仰自由只适用于天主教内部,对于其他 宗教则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另外,有教长认为信仰自由的思想会降低公教人员传教的热情,并使天主教会陷于自相矛盾,因为在历史上教会曾借用过政权来镇齤压其他 信仰。但也有教长指出教会承认历史上的错误并不会减损教会的权威。最后,在有很多反对票的情况下,草案获得通过。[8]
        讨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草案》:这草案在休会期间被改写。修改后的草案分为两部份,第1部分说明教会关怀并愿意服务于全人类,还有描述世界在各方面的进 步和改变的情况和由此引发的严重问题。第2部分讨论现代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婚姻、文化、经济、政治、和平及推动联合国组织。其中对于正义战争和核齤武器等 问题,大会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8]
        讨论《教会传教工作草案》:这草案在休会期间被扩写为较长的草案。讨论集中在改组“罗马传信部”和强调“主教在传教区的首要角色”。此外,草案强调“非基 督宗教是为准备人获得救恩,是人类获救的特殊途径,但只有公教会才是人类获救的正常途径,为此传教工作仍是教会的迫切职任。”
        讨论《司铎草案》:这个草案在休会期间被重写。新的草案指出了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司铎在教会内的角色、司铎的灵修、出世与入世两要素的如何相互配合等等。
        在第4期会议期间,除了上述的讨论以外,大部份的时间都用在表决上。最后,在1965年10月28日、11月18日和12月7日的公开会议上,教宗联同教 长们发表了余下的11项决议。而且在12月7日那天,天主教和东正教彼此废除了加给对方的绝罚,在罗马和东方的法纳耳(Phanar),双方同时宣读了相 互宽恕书,取消了1054年两教会对对方判处的绝罚,使基督教东西两教会合一的希望放出光芒。[8]
        1965年12月8日,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举行闭幕式。教宗在全体教长和教众前举行感恩祭。在讲道中,教宗强调天主教会关怀众人,特别是在铁幕内沉默教 会中的教友,和所有远离教会,甚至与之为敌的人。在奉献礼中,教廷授予五位主教1亿元意大利币,为帮助各地教会的急需。感恩礼完毕时,教宗为一块基石祝 圣,并准备为纪念圣母与教会的联系,在罗马近郊兴建一座命名为“教会之母”的圣堂。此外,为具体地表露《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的教导,表示教会愿意走 向世界各阶层的人,与他们对话,教宗准备了6份“告书”,分别是《告执政者书》、《告思想与科学者书》、《告艺术工作者书》、《告工人书》、《告贫困患病 及受苦者书》及《告青年书》,在感恩礼后由枢机主教们朗读。最后,在向各教长作临别赠言时,教宗清楚指向将来,他说:“各位,启程的钟声已响起,你们即将 离散,去会晤全人类,带给他们基督福音的喜讯和衪革新的教会,为这目标,我们大家已经一起辛苦工作了四年。”
        大会决议列表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决议总共有 16 篇。
        第二阶段(1963年)公布了两篇决议:
        《礼仪宪章》
        《大众传播工具法令》
        第三阶段(1964年)公布了三篇决议:
        《教会宪章》(即《万民之光》)
        《大公主义法令》
        《东方公教会法令》
        第四阶段(1965年)公布了11篇决议: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司铎之培养法令》
        《修会革新法令》
        《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
        《天主教教育宣言》
        《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
        《教友传教法令》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即《喜乐与期望》)
        《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
        《教会传教工作法令》
        《信仰自由宣言》
        -----------姑苏道明整理


        9楼2012-10-1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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