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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ST鑫富与新发药业“商业秘密”案较量升级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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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药业法律顾问王勇表示,原告提出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 -泛解酸技术”早已申请专利,并于2006年6月2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公开,早已为公众所知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技术已经不属于商业秘密。”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输入此专利号,确实能查到相关的专利信息。
  据王勇介绍,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认定新发药业侵犯*ST鑫富商业秘密的依据主要是,之前临安市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被告、原新发药业员工姜红海和本案被告、原鑫富药业员工马吉锋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但在该刑事案件中,新发药业并不是被告,且判决书中只是提到新发药业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法院并未对新发药业是否使用进行调查,就这么判了,有些说不过去。”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教授告诉记者,如果被告方只是非法获取但并未使用或者向其他人披露,原告方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不能使用、披露。“因为没有造成损失,所以原告方不能要求赔偿。”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上*ST鑫富副总经理兼董秘周群林并发去采访提纲,周群林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记者必须与*ST鑫富签订承诺书,稿件须经*ST鑫富审查后才能刊发,否则不接受采访。记者表示,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附件二”,记者采访*ST鑫富与新发药业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并不涉及“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但记者最终未能采访到鑫富药业相关人士。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上*ST鑫富代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他表示,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他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新发药业在上诉书中请求撤销上海一中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并要求“依法同意将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与上诉人使用的相应技术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报告却被指存在问题。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选用非专业技术领域、无鉴定能力专家进行鉴定,三位专家已出具书面证明,均证明自己对涉案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无判断能力。9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已对该司法鉴定立案调查处理。
  9月19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再次将采访内容发到*ST鑫富,对方确认收到;但截至发稿,*ST鑫富仍未回应。
  9月20日,记者再次致电上海一中院政治部,对方一男士称对此问题不接受采访。


3楼2012-09-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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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2-09-2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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