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的“3B大战”实质是一场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竞争的结果是消费者获利。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擦枪走火行为,但这不应当构成行政机关干预市场竞争的借口。如果竞争双方存在侵权违法行为等,依据“民不告官不究”的精神,行政机关也不宜过早干预。
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生存法则。竞争是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动力。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务这是好事,不要轻易的用“流氓”之类的词语贬损它。众所周知,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占据超过50%以上的市场份额,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属于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百度市场垄断地位的后果是搜索引擎广告价格奇高,这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是不利的。
而360搜索引擎的推出,削弱了百度搜索市场份额,这将促使百度降低广告价格,有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同时广大消费者在搜索引擎使用上多了选择权。更重要的是产业企业竞争行为还迫使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这将极大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当然,企业的竞争行为要避免恶意的攻击、限制等违法行为,破坏市场良性竞争行为,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有观点认为360搜索涉嫌违反robot.txt协议,有侵权可能。本人认为,此种观点难以成立。首先,robot.txt协议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意义强制约束力;其次,robot.txt协议属于行业惯例,即网站程序编制过程中,根据互联网惯例网站程序文件设定的那些网站信息内容可以被搜索引擎工具扫描捕捉并通过搜索引擎公开。
因此,robot.txt协议是网站针对所有搜索引擎工具设定的公开与不公开信息范围,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搜索引擎设定。比如网站设计中密码登录系统信息、用户注册系统信息、社交网站用户信息、求职网站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网站用户信息等robot.txt协议应当默认设计为禁止搜索引擎扫描捕捉。
否则,robot.txt协议仅仅选择与某个或者某几个搜索引擎工具达成协议,允许搜索扫描捕捉,这就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分割市场、排除竞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以robot.txt协议为依据主张360搜索涉嫌侵权行为站不住脚,要考虑的是百度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改robot.txt协议排斥360搜索的问题。
笔者认为,只要360搜索引擎没有复制、抄袭百度搜索的程序编码和技术,就不涉及侵犯百度著作权的问题。有媒体报道说,百度在自己的百度百科等网站程序上,将robot.txt协议更改为限制360搜索扫描捕捉,而对其他搜索引擎没有限制,那么这就构成了排斥市场竞争的垄断协议行为。
360的成功得益于免费杀毒软件为广大计算机用户带来实惠和便利,从而赢得广大计算机用户信赖。当然360要维持长久为计算机用户提供免费杀毒软件服务需要大量财力投入,这就迫使360寻找利润增长点来维持杀毒软件经营。为此,360免费杀毒衍生出很多增值服务工具,360浏览器等相继推出又赢得消费者信赖。今天,360继续推出增值服务工具360搜索是顺利成章的事了。将来360再推出办公软件或者操作系统软件挑战微软也是不足为奇。我们期待360的成长能够打破IT产业领域的垄断现象。
360的成功告诉我们,在互联网产业领域,单一的产品和服务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始终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为消费者提供廉价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取成功。淘宝网和支付宝等的成功无不是如此。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市场的老大,应当不断地扩展自己的增值服务,而不是针对新的竞争对手出现而恐慌或者灭杀。虽然,百度在搜索引擎方面纵深发展了,百度知道、文库、百科等很多增值服务,但没有跳出搜索引擎市场来扩张自己的增值服务,长此以往其市场份额逐步被其他竞争对手削弱不可避免。
我们期待360和百度的搜索引擎之争能够持续,这样才能促使双方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选择权、高水平互联网信息需求。在互联网严格管制的背景下,每个搜索引擎都存在信息不够全面准确的可能,这就为不同搜索引擎丰富搜索内容提供了机会。我们也期待更多的类似于360的企业出现,为我们提供免费正版软件服务,进而提供衍生的其他计算机和互联网产品服务,打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领域的垄断局面,普及民众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为保护知识产权,推广科技创新和进步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