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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羊传》复仇思想的特点及经今、古文复仇说问题(陈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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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羊传》复仇思想的特点及经今、古文复仇说问题

            陈恩林
近年来,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复仇问题,已有多名学者作过探讨,发表了一系列真知灼见【1】。这对于我们深入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复仇思想的渊源、性质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进而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公羊传》作为儒家经典之一,保存古代复仇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特点也与一般历史文献有别。虽然有人对它的复仇思想进行过讨论,但出发点多为经学,而不是史学。所以,本文拟从史学角度对其复仇思想的特点作一分析。

                      一

本文认为,《公羊传》复仇思想与众不同的一个特点是:宣称臣下可以向君主复仇,而这在先秦文献中是少见的。
《公羊传》定公四年云:
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阖庐曰:“士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仇于楚。伍子胥复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仇,臣不为也。”于是止。
《左传》记载这段史实,与《公羊传》略有出入:伍员(子胥)之父伍奢,受到诬陷。为楚平王所执。平王知其二子伍尚、伍员有贤才,欲一并杀掉,故使人召之曰:“来,吾免而父!”伍氏兄弟知道平王用心,兄伍尚对伍员说;“尔适吴,我将归死。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闻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伍尚赴父难,与其父一道被杀。临难时,伍奢知伍员不来,曰:“楚君大夫其旰食乎!”【2】《左传》又云:伍员适吴前,谓其友申包胥曰:“我必复楚国。”【3】子复父仇,臣复君仇,是周代社会生活的特点。《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说:“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
《左传》与《公羊传》之不同,主要在于指明了伍子胥适吴的目的:就是时刻准备为父兄报仇。《公羊传》所引伍员的话“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仇,臣不为也”,这不是伍员的思想,而是《公羊传》的思想。事实上,伍员到吴国后就求见吴王僚,言伐楚之利。吴公子光曰:“是宗为戮而欲反其仇,不可从也。”【4】阻止吴出兵伐楚。伍员知公子光有夺位之心,遂隐忍待时。公子光弑王僚自立后,号阖庐。阖庐对伍员说:“初而言伐楚,余知其可也。而恐其使余往也,又恶人之有余之功也。今余将自有之矣,伐楚何如?”伍员献“作三师以疲楚”之计,使楚军疲于奔命【5】。
《公羊传》定公四年又云:
蔡昭公朝乎楚,有美裘焉。囊瓦(楚令尹)求之,昭公不予,为是拘昭公于南郢.数年,然后归之。于其归焉,用誓乎河,曰:“天下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请为之前列。”楚人闻之怒,为是兴师,使囊瓦将而伐蔡。蔡请救于吴。伍子胥复曰:“蔡非有罪也,楚人为无道。君如有忧中国之心,则若时可矣。”于是兴师而救蔡。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仇奈何?”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在这段文字中,《公羊传》提出了著名的臣下可以向君主复仇的思想,即“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何休注:“《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 【6】所谓“父受诛”,就是父有罪被杀,这是不可以同君主复仇的;而“父不受诛”,即父无罪被杀,臣子就可以向君主复仇了。这是因为君臣关系不同于父子关系,父子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君臣关系是后天以“义”相结合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在周人看来,既然能结成,当然也就可以解除。今因父无罪被杀,其子与君的君臣之义就已断绝,所以臣子有权向君主复仇。



1楼2007-03-27 14:5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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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明显,《公羊传》提出的臣子可以向君主复仇的平等思想绝对不会是秦汉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它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与社会根源,只应是周代社会,特别是春秋时代的产物。
    春秋处于中国历史的奴隶制阶段.同世界其它民族的奴隶制发展阶段一样,既有奴隶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又保留着一些氏族民主制度的传统。这反映到君臣关系上,就表现出了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君主要求臣下绝对服从,体现了君对臣的专制性;另一方面,臣下服从君主要有条件,体现了君臣间一定的民主性。在这两个方面中,前一方面已是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后一方面则是氏族民主制残余形式的一种表现。
    从它的第一个方面来说,君臣关系是一种政治等级关系,君尊臣卑,君主统治与支配臣下,反之臣下辅弼君主,共同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种君臣关系一经确立,就是相对稳定的。臣下要终生事奉君主,不得背叛。它的形成主要有二条途径:一是君主通过继承君位获得对臣下的统治权。《诗•小雅•北山》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左传》庄公十四年说:“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就说明不论是谁,一旦继承王位、君位,王国、封国的人民就都是他的臣下,就都要服从他的统治。二是通过“策名委质”的形式形成的。周代实行分封制、宗法制,凡未继承君位的王子、公子、公卿大夫要成为封君或世家大族,都可以通过“策名委质”,即书名于策,委质于君,示必死节的形式,接受私家之臣。如晋狐毛、狐偃是公子重耳的私臣,晋怀公下令其父狐突召回,不得追随重耳。狐突说:“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7】臣下事君,要忠贞不二;背弃君主,萌生二心,就是犯罪。
    在由这两条途径所形成的君臣关系中,君都处于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臣则处于辅弼地位、从属地位。《左传》庄公十四年说:“臣无二心,天之制也。”成公十七年说:“君实有臣而杀之,其谓君何?”定公四年说:“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将谁仇?”《尚书•洪范》说:“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臣无有作福、作威、玉食。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国”等等,都是很好的证据。这种君主对臣下可以操生杀、刑赏大权的历史实际,说明在奴隶制下,作为政权代表的国君已经日益摆脱旧的血族团体的制约,使自己不但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也成为凌驾于自己的亲朋故旧等群臣之上的特殊人物,他“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8】而奴隶制社会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特点也正是等级制的阶级与各等级之间的斗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自然要受到各种限制,臣下向君主复仇尤在禁止之列。《公羊传》所云“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正是国家已开始限制臣下向君主复仇的一种必然反映。
    就它的第二个方面来说,臣对君保留着一定的平等权利,这显然是氏族社会民主制度的残余形式。在奴隶制社会保存着氏族民主制的孑遗并不奇怪。《周礼•秋官•小司寇》载:“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这条材料多次被历史学家引来作为氏族民主制残余形式的例证。春秋时,这种反映君臣间民主制残余形式的材料于古代文献中屡见不鲜。如《论语•先进》篇说:“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刘宝楠云:“止,谓去位不仕也。”【9】去位不仕就是大臣主动解除与君的关系,显然体现着君臣关系中的民主性质。《礼记•曲礼》也说:“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载:“戎将侵曹,曹羁谏曰:‘戎众以无义,君请勿自敌也。’曹伯曰:‘不可。’三谏不从,遂去之。故君子以为得君臣之义也。”孔子也是这样一位大臣。他任鲁大司寇时,“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10】春秋末,知伯之臣知过,建议知伯杀韩、魏之君,知伯不从。知过见“君之不用也,言之不听,出,更其姓为辅氏,遂去不见。”【11】大臣认为自己的正确意见不被采纳,就可以弃君而去,这在秦汉以后君主专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想象的。
    


    2楼2007-03-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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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魏、韩三家灭知伯而分其地。“赵襄子最怨知伯,而将其头以为饮器。”知伯宠臣豫让变易姓名,为刑人,欲杀赵襄子,被襄子抓获。左右欲杀豫让,襄子曰:“彼义士也,谨避之耳。且知伯已死,无后,而其臣至为报仇,此天下之贤人也。”下令释放豫让。豫让又漆身易容,吞炭为哑,乔装乞人,行刺襄子,再次为襄子拘捕。豫让请襄子之衣而击之,然后伏剑自杀【15】。这是战国初臣下为故主复仇的显例。赵襄子称豫让的复仇行为是“义”举,其人为“贤人”,说明战国时人仍然认为臣下为故君向新君复仇是正义的、合理的。
      秦统一后,也有几则为国家向秦始皇复仇的事例。《战国策•燕策三》载,始皇初年,燕太子丹客荆轲之友高渐离以善击筑得近始皇,用筑扑击始皇为燕报仇,不中而死。
      《史记•留侯世家》载,韩世家子张良于韩亡后,“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狙击始皇于博浪沙,误中副车。
      上述事例说明从西周、春秋、战国,直到秦初,由于氏族民主制传统在社会上的广泛存在,所以臣子为君父向国君复仇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于高渐离与张良等谋刺秦始皇的事件,则不仅是为个人复仇,更主要的是为亡国复仇。这类事件至汉代以后,由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加强,由于董仲舒“君为臣纲”思想的灌输,就在历史上基本绝迹了。


      《公羊传》复仇思想与众不同的第二个特点是:提出国君之仇即国仇,为君要向敌国复仇。这在秦汉以后也不多见。
      关于为君向敌国复仇之事,《公羊传》凡三见。
      《公羊传》庄公四年谈到齐灭纪复仇事云:
      《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齐)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尽者何?襄公将复仇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之。”不为不吉也。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国何以可?国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然则齐、纪无说焉,不可以并立乎天下。
      在这段文字里,《公羊传》指出了国君之仇就是国仇,可以向敌国复仇,并提出了复国仇“虽百世可也”的著名思想。
      《春秋》庄公九年载:“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公羊传》释曰:
      内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伐败也。曷为伐败?复仇也。此复仇乎大国,曷为使微者?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不与公复仇也。曷为不与公复仇?复仇者在下也。
      这件事的史实是,鲁庄公之父桓公去朝齐,被齐襄公杀害。庄公继父而立,齐襄公成为鲁杀君父的仇人。鲁庄公八年,齐公孙无知叛乱,杀襄公,齐国内乱。鲁庄公支持公子纠与公子小白(齐桓公)争国,战于乾时,鲁师失败。《公羊传》将鲁支持公子纠争国失败,视为鲁国向齐复仇,观察问题的视角,有它的独特之处。《春秋》一般“内不言败”而“此其言败”,是“伐败”。伐者,夸也。鲁为何夸大其败?因为《春秋》讲复仇“以死败为荣”【16】。清人陈立《公羊义疏》曰:“鲁之力不能仇齐,力实不敌。故《春秋》因其败而夸大之,若曰:幸有此败,庄之忘仇,乃可以自解”【17】。
      《公羊传》定公四年载,蔡昭公朝楚,因不愿向令尹囊瓦行贿,被无理拘押三年。回国途中,用誓于河曰:“天下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请为之前列。”遂请兵于吴,伐楚复仇。
      《公羊传》所讲为君复国仇,也是有历史根源的。它也可以上溯到氏族社会。恩格斯在谈到“易洛魁人的氏族”时指出:“同氏族人必须相互帮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18】
      


      4楼2007-03-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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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134.178.*
        氏族社会是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社会,任何个人都是血族团体的一分子,与团体紧密相联,不能分离。所以,个人的仇,就是团体的仇,团体保护个人,并承担为个人复仇的义务。社会进入文明期以后,国家则按地域划分自己的国民,对血亲复仇进行了限制,凡伤害个人的,已不被看作是伤害国家,而仅仅看作是伤害他的宗族、家族、家庭,复仇的责任也主要落在了被害人的子弟肩上。族人虽有帮助本族成员复仇的义务,但在复仇行动中却“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19】
        但是,如果被伤害的不是一般人而是国君,问题就复杂了。据当时人的观念,“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20】《越绝书》亦云:“臣不讨贼,子不复仇,非臣子也。”而如果伤害国君的不是个别人或个别氏族,而是敌国,那么依据当时“国君一体”的原则,就要举国复仇了。所以,《公羊传》说国要为国君复仇,并且“虽百世可也”。
        所谓“国君一体”,据《公羊传》解释:“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21】这句话包含两层意义:其一,“国君以国为体”,是说国为君之国,君为国之君,国与君是一体的,因此,侵犯君就是侵犯国;反之,侵犯国也就是侵犯君。其二,“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世,《国语•周语》韦昭注云:“父子相继曰世。”诸侯世,是说诸侯世世相继.即父子一体,子为父之继体,父为祖之继体,所以说“国君为一体”。此“国君”为一个名词,跟上文“国与君”为两个名词不同。故《公羊传》文公九年说周顷王是“继文王之体”者。国君既是一体相继之人,则“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这种父子相继的一体观念,明显地是父权制时代观念的遗存。依据这一古老观念,齐襄公灭纪,便算是为齐哀公复了九世之仇。
        这种诸侯国对诸侯国的复仇也只能是春秋时代的产物。因为西周时,“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子对诸侯享有无上权威,能够“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22】。战国时,七雄为争取统一而战,没有复不复仇问题。汉代天下一统,诸侯国的封、削大权一操于天子,虽有吴、楚七国反对天子的叛乱,也很快被平息了。诸侯国之间的复仇行为,自然在禁止之列。但是,汉武帝在发动对匈奴的战争时,曾下诏曰:“高皇帝遗朕平城之忧,高后时单于书绝悖逆。昔齐襄公复九世之仇,《春秋》大之。”【23】诏书引《公羊》复仇思想,显然是作为进攻匈奴的借口。过去有人以此为据,说《公羊》复仇思想是汉代人的思想,这是颠倒本末之论,已不足诘辩。
        春秋时,天子失权,王纲解纽,诸侯坐大,“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国与国之间才能依据自己的实力,利用古老的信条,从事复仇事宜。故《公羊传》说:“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只有当“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的天下混乱时才“缘恩疾者可也”【24】
        清儒陈立引包慎言说:“齐襄,(鲁)庄公弑父之仇也。《春秋》之大齐襄,刺鲁庄也。齐襄不忘远祖之仇,而鲁庄忘其父之仇,而为之主婚,与之会狩焉。会聚必称先君,齐、纪无说焉,齐、鲁得有说乎?”【25】这个看法是对的。《公羊》载齐襄公复仇之事,并将齐、鲁乾时之战夸大为复仇之战,其意在讽刺鲁庄公无复仇之志。
        历史事实是:春秋初年,齐、楚、晋、秦始大。齐国专擅东方渔盐之利,僖公、襄公相继对外开拓疆土,号为“小霸”。纪在山东寿光,距齐都临淄仅百余里,当在齐国门之外,是齐国扩张的首要障碍。齐不灭纪,怎能发展?至于采用古老的“复仇”之说,那不过是掩饰灭人国家的借口而已。这一点,清人陈立已见到,谓:“齐襄利纪土地,自不待言。《春秋》因其托名复仇,即以复仇予之。” 【26】



        自汉代以来,学术界就流行一种说法,认为《左传》与《公羊传》的复仇思想有矛盾。这种说法起于许慎的《五经异义》。其文云:“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如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这就是有名的经今、古文学复仇说之异。这一说法,历一千多年,学术界没有异议。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5楼2007-03-2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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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34.250.*
          ○驳复仇议(事之本始,详《新史·张琇传》,所载子复父仇者凡七人。韩
          文公亦有此议,见于集。韩谓子复父仇虽不详于律,然先王之意,将使法吏一断
          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不可著为定制。公则以服孝死义之人,不可以王
          法从事,欲下所议附于令。岂公之意深罪夫陈子昂议法之为非其人哉?史载公此
          议甚详,盖有以夫。驳,音剥。)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元庆,一作君。)父爽为县吏赵
          师韫所杀,(师韫时为下邽尉。韫,音蕴。)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后师
          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刃之,自
          囚诣官。)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时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
          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
          议者以子昂为是。)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
          (本下有盖字。)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
          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理,一作治。)其本则合,其用则
          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一本,作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左传》:善为国者,赏不僭,而罚不滥。)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
          (谳,议罪也。谳,鱼列、鱼战、语蹇三切。)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
          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汉·王尊传》:吏气伤沮。)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
          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吁;呼也。《书·泰誓》:无辜吁天。号,音豪,
          下同。)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孙曰:《礼记》:父之仇,不
          与共戴天。又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
          下也”。枕,去声,卧首据物也。)处心积虑,(处心积虑,见《春秋谷梁传》
          郑伯克段于鄢。公凡两用之。)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
          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
          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一无是字。)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戕,音墙。)是悖骜而凌上也。(悖,音孛。骜,
          音傲。)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
          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沈痛而
          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
          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以甚哉。(一作不亦甚哉。)《周礼》:“调人
          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
          雠之。”(《周礼·地官》。)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
          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定四年
          《公羊传》之文。注云:一往一来曰推刃。不除害,谓取仇身而已,不得兼其子。)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
          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
          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8楼2007-11-0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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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34.250.*
            天一按:
             柳宗元是公羊学的支持者.大复仇理论的支持者.


            9楼2007-11-06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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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恩林的书我看过


              禁言 |10楼2007-11-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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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202.4.*
                这歌词…我实在没话说了…


                11楼2010-02-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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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言 |12楼2010-06-08 15:37
                  回复
                    我们永远维护中国的传统文化


                    禁言 |13楼2010-06-08 15:39
                    回复


                      禁言 |14楼2010-06-0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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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124.37.*
                        慢慢读~


                        17楼2010-06-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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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言 |18楼2010-06-0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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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言 |19楼2010-06-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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