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得结婚”的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
杨某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年杨某结婚。宾馆以杨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同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该部分条款无效,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主张。
【案件评析】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宾馆与杨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