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经朋友介绍,于2007年4月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但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经与刘某协商,于2008年4月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2008年2月前,公司虽然与刘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与公司存在着用工事实,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公司于2008年4月方与刘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刘某经朋友介绍,于2007年4月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但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经与刘某协商,于2008年4月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
2008年2月前,公司虽然与刘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与公司存在着用工事实,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公司于2008年4月方与刘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