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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eba.baidu.com/p/1315831526?pn=1
本来想写个经济学帖子,后来发现这哥们写的不错,大刘吧的,《三体》没看过,以后也不打算看,主要是没时间,再加上我对科幻没兴趣。
最后亮下我的政治观,我是支持当局的,当局的许多举措已经逐渐在进步,虽然总免不了集体主义的影子,照这样下去,希望还是有的,当然,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会有人替他们做,我不认现在立即实现民主,一则,经济改革还没完全,巨大的国企在游弋,没有私有制经济基础谈民主,痴人说梦;二则,集体主义的余孽还没死光,死光了,中国就好了。



IP属地:江苏1楼2012-08-05 10:00回复
    好长的帖子,还在看。


    2楼2012-08-0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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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参与的博弈论(活石、文)
      一、何谓上帝参与的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属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 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考虑游戏(Game)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上帝参与的博弈论”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因为上帝是道德的化身,“上帝参与的博弈论”意即有道德力量参与其中的博弈论。
      在博弈论当中,每个参与者都倾向于选择对自身个体最有利、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优化策略。但是,这种个体选择的结果,对于全部参与者整体而言,却未必最优,还有可能是最差或者较差,例如囚徒困境、纳什均衡、公地的悲剧、最后一次博弈……如何才能改变博弈中的这些问题呢?有两种办法,一是改变约束条件,即改变游戏规则;二是改变每个参与者对“自身个体最有利”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如何做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我们发现,无论哪一种办法,没有上帝的参与,也就是没有道德和信仰力量的参与其中,就无法改变游戏规则和人们对个人利益的看法;而一旦上帝(道德力量)参与其中,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4楼2012-08-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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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帝是如何改变博弈过程的
        我们先来看一个污染博弈的典型案例:
        假如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污染,但政府并没有管制的环境,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环保设备投资。按照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有企业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采取不顾环境的策略。如果一个企业从利他的目的出发,投资治理污染,而其他企业仍然不顾环境污染,那么这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增加,价格就要提高,它的产品就没有竞争力,甚至企业还要破产。这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的完全竞争机制”失败的例证。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乡镇企业的盲目发展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就是如此。我们用博弈论方法分析如下:
        博弈(Ⅰ)
        假设(1)有两个企业:企业a和企业b;
        假设(2)政府并没有管制的环境或政府监管不利的情况下;
        假设(3)他们如果保护环境,则收益为1,污染环境收益为3。
        假设(4)市场上只有这两个企业。因此,如果一方保护环境,另一方污染环境,则保护环境一方因为价格过高而在竞争中失利,收益降低为-1,而污染环境的一方因为价格较低,在竞争中取胜,收益进一步上升为5。
        由以上4条假设可得如下博弈矩阵:
        企业b
        企业a
        保护环境
        污染环境
        保护环境
        (1,1)
        (-1,5)
        污染环境
        (5,-1)
        (3,3)
        


        6楼2012-08-0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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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弈(Ⅲ)
          假设有两个企业:一个是天使企业(有道德的企业),另一个是魔鬼企业(没有道德的企业),其他情况与博弈(Ⅰ)相同。则对于魔鬼企业而言,他的收益矩阵没有改变,而对于天使企业而言则不同,天使企业如果选择污染环境,则会受到极大地道德谴责,其收益会降低3个点;如果选择保护环境,天使企业会得到极大地道德满足感,收益提高3个点。我们再来看看博弈矩阵:
          天使企业
          魔鬼企业
          保护环境
          污染环境
          保护环境
          (1,4)
          (-1,2)
          污染环境
          (5,2)
          (3,0)
          从以上博弈矩阵可以看出,无论魔鬼企业作何选择,天使企业的最优选择都是保护环境,免受上帝的惩罚(道德的谴责)。但是,如果魔鬼企业选择保护环境,在同样条件下,天使企业的收益都会较大。从魔鬼企业角度来看,他的收益关系没有改变,因此无论天使企业作何选择,魔鬼企业的最优策略都是污染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的均衡策略选择将是:天使企业选择保护环境,魔鬼企业选择污染环境,整个市场对环境的污染仍然存在,没有根本改变,但是污染企业将会减少,污染幅度将会下降。但是,在这个博弈关系中我们还看到,如果市场上大量存在着魔鬼企业,则天使企业在博弈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甚至会因为成本居高不下,收益不足而被魔鬼企业驱逐出去,这就是经济学上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太常见了,以至于使我们常常感到上帝(道德力量)的“不足”。
          相反,如果有道德的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中多起来,比如魔鬼企业遇到了天使官员,天使官员的最优策略将不再是受贿,而是选择不受贿,则魔鬼企业污染环境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被迫选择保护环境,这样就可以逐步改变污染博弈中的博弈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就处于天使(完全道德)与魔鬼(完全不道德)之间。有时候,更多的社会成员偏向于天使一方面,整个社会表现出温馨和谐的社会局面,但更多时候,更多的社会成员可能会偏向于魔鬼一方面,则整个社会充斥着一种戾气与不和谐因素。建设和谐社会,还要依靠道德的力量。
          最理想的有上帝(道德力量)参与的博弈是下面的博弈:
          博弈(Ⅳ)
          假设有每个企业都是天使企业(有道德的企业),其他情况与博弈(Ⅰ)相同。则情况将会发生进一步改变:
          企业b
          企业a
          保护环境
          污染环境
          保护环境
          (4,4)
          (2,2)
          污染环境
          (2,2)
          (0,0)
          从以上博弈矩阵可知,企业a与企业b的最优策略都是保护环境,上帝(道德力量)彻底改变了污染博弈中的收益关系,所有企业都选择保护环境,整个市场在达到个体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地球环境也得到了保护。由以上四组博弈可知,只有借助上帝(道德力量),人类才能从根本上走出“公地的悲剧”。从更广阔地角度看,这不正是几千年以来具有社会良知的人们所追求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吗?


          8楼2012-08-0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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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帝能避免纳什均衡吗?
            1950年和1951年纳什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他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纳什的研究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后来的博弈论研究基本上都沿着这条主线展开的。
            纳什均衡假设有n个局中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策略的条件下,每个局中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个人最优策略可能依赖于也可能不依赖于他人的战略),从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所有局中人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Strategy Profile)。纳什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战略组合,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最优策略组成。即在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人有足够理由打破这种均衡。纳什均衡,从实质上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状态。纳什均衡达成时,并不意味着博弈双方都处于不动的状态,在顺序博弈中这个均衡是在博弈者连续的动作与反应中达成的。比较典型的一个纳什均衡案例是共同工作的博弈。
            博弈(Ⅴ)
            假设(1)有员工a和员工b在一起共同工作;
            假设(2)如果员工a和员工b共同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10,每人得到的收益为5,但是因为努力工作会付出劳动,每人需要减去1个点的收益,最终,每人实际收益为4;
            假设(3)如果员工a和员工b都不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6,每人得到的收益为3;
            假设(4)如果员工a努力工作,员工b不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8,每人得到的收益为4,但是员工a因为付出劳动,而员工b没有努力工作,因此员工a需要再减掉2个点的收益,员工a的最终收益为2。反之亦然。
            由以上4条假设可得如下博弈矩阵:
            员工b
            员工a
            努力工作
            不努力工作
            努力工作
            (4,4)
            (2,4)
            不努力工作
            (4,2)
            (3,3)
            在以上博弈中,我们发现,出现了两个博弈均衡点,一个点是合作均衡点,即员工a和员工b都努力工作;另一个点是非合作均衡点,即员工a和员工b都不努力工作,也就是纳什均衡。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在合作均衡点,员工a和员工b都会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这并不是他们的最优策略选择。
            对于员工a来说,如果选择努力工作,在员工b也选择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固然可以得到4个点的收益,但是如果员工b选择不努力工作,员工a就只能得到2个点的收益;如果员工a选择不努力工作,即便是员工b选择不努力工作,仍然可以得到3个点的收益,如果恰巧员工b选择了努力工作,则员工a可以得到4个点的收益,和员工a和员工b都努力工作时得到的收益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员工b是否选择努力工作,员工a都会倾向于选择不努力工作。反之亦然。在这种局面下,纳什均衡就会胜出。这种现象,正是我们在工作中常常抱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干还不如不干”。
            如果有上帝(道德力量)参与其中,情况将会如何呢?


            9楼2012-08-0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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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弈(Ⅵ)
              假设(1)有天使员工(有道德的员工)和魔鬼员工(无道德的员工)在一起共同工作;
              假设(2)如果天使员工和魔鬼员工共同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10,每人得到的收益为5,但是因为努力工作会付出劳动,每人需要减去1个点的收益,但天使员工因为感受到道德满足感,会增加2个点的收益,最终,天使员工收益为6,魔鬼员工收益为4;
              假设(3)如果天使员工和魔鬼员工都不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6,每人得到的收益为3,但天使员工由于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会再减掉2个点的收益,天使员工最终受益为1;
              假设(4)如果天使员工努力工作,魔鬼员工不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8,每人得到的收益为4,天使员工因为付出劳动,因此天使员工要减掉2个点的收益,同时天使员工因为感受到道德满足感,会增加2个点的收益,天使员工的最终收益仍然为4。
              假设(5)如果魔鬼员工努力工作,天使员工不努力工作,他们总收益将为8,每人得到的收益为4,魔鬼员工付出了劳动,还要再减掉2个点的收益,天使员工因为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减掉两个点的收益,他们的最终受益均为2。
              由以上5条假设可得如下博弈矩阵:
              魔鬼员工
              天使员工
              努力工作
              不努力工作
              努力工作
              (6,4)
              (4,4)
              不努力工作
              (2,2)
              (1,3)
              在以上博弈中,我们发现,无论魔鬼员工作何选择,天使员工选择努力工作,都将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而对于魔鬼员工来说,天使员工选择努力工作时,无论是否努力工作,收益不变,但是如果天使员工选择不努力工作,则魔鬼员工倾向于选择不努力工作。因此,魔鬼员工会倾向于选择不努力工作,而天使员工会倾向于选择努力工作,最终的博弈结果是天使员工努力工作,魔鬼员工不努力工作。
              


              10楼2012-08-0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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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转的自由经济的帖子完全忽视道德的作用,就看看这个帖子。


                13楼2012-08-09 11:21
                收起回复
                  刚好,我从《逻辑研究》第一卷摘了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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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对逻辑规律所持的流行观点是:某种思维是否正确,这取决于它是否与一定的思维规律(无论人们如何称呼这些规律)相符,但这种观点同时又倾向于对这种相符性作下列心理主义的解释:思维规律是一种自然规律,它们体现了我们精神的特点,即思维着的精神的特点,因此,作为正确思维之定义的相符性的本质便在于这些思维规律所具有的纯粹的、不受其他心理影响(如习惯、嗜好、传统)干扰的效用性。
                  这里似乎存在着一种混淆,以至于心理主义的谬误得以产生。首先,人们混淆了逻辑规律与这些逻辑规律在其中可能被认识的判断,及判断行为意义上的判断,就是说,人们混淆了作为“判断内容”的规律与判断本身。判断本身是具有其原因和结果的实在事件。尤其是对规律性内容的判断,它们常常作为思维动机在起作用,这些思维动机就像那些内容,即思维规律所规定的那样决定着我们思维体验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我们的思维体验进行实在的调整和联结是与规律的一般情况相应的一个具体个别情况。但人们如果将规律与判断以及对规律的认识混为一谈,将观念与实在混为一谈,那么人们就会把规律看作是一种决定我们思维过程的力量。随之,人们很容易会作出第二种混淆,即混淆作为因果成分的规律和作为因果规则的规律。自然规律是控制自然事件的力量,就好像因果关系规则又能作为原因,即又能作为这种关系中的成分起作用一样——对这种奇谈怪论我们并不陌生。这种对根本不同事物的严重混淆在我们这里显然是由前一种混淆(即混淆规律和对规律的认识)所促成的,逻辑规律简直成了思维中的发动马达。人们认为这些规律在进行因果性的统治——于是逻辑规律成了因果规律;它们表述我们应当如何遵循我们精神的本性来思维,它们将人的精神标志为一种(在确切意义上的)思维的精神。如果我们思维偶尔与这些规律所要求的不一样,那么实际上便可以说,我们根本不在“思维”;我们并不是按照思维的自然规律或按照我们的思维精神的特征所要求的那样来进行判断,而是按照其他规律所因果规定的那样来进行判断。
                  关于经验的精确科学所提出的所有规律虽然是真正的规律,但从认识论上看,它们只是一些观念化的臆想——尽管是一种具有实在根据的臆想。这些臆想所要完成的任务是:使理论科学有可能成为最合乎现实的理想,也就是说,尽有限的人类认识之最大可能来实现所有事实性研究的最高理论目标,实现解释性理论的理想,即实现那种由规律性而导致同一性的理想。撇开那些无法得到的绝对认识不顾,我们借助于清新的思维首先从经验的个别性和一般性中获取那种【本质】可靠的或然性,在这些或然性中包含了所有可以得到的有关现实的知识。然后我们将这些或然性还原为某些带有 真正规律的精确思想,这样我们便能够建立起那些形式上完善的解释性理论的体系。但这种体系实际只能看作是一种观念的可能性,它们并不排斥无限多的其他可能性,但却将其他的可能性禁锢在一定界限内。
                  真正的规律性在事实认识的领域中只是一种理想而已,然而它在“纯粹概念性”认识的领域中却能得以实现。在这个领域中包含着纯粹逻辑学的规律,同样也包含纯粹数学的规律。这些规律的“起源”,确切的说,证实这些规律的论证不是来自归纳;因此这些规律自身不带有存在性的内涵,这种内涵总是伴随着各种或然性、包括那些最高的和最有价值的或然性。这些规律所陈述的东西是完全有效的;在绝对的精确性中得到明晰的论证是这些规律本身,而不是某些带有模糊成分的或然性断言。这样的一个规律是不会作为在某个领域的无数理论可能性中的一个可能性出现的。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真理,这个真理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并且在内容上和论证上始终是纯粹的,是一种关于所有事实的明晰可认识的规律性。
                  


                  IP属地:江苏14楼2012-08-0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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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主义结论的两个部分:逻辑学规律不仅仅是带有关于心理事实的存在性的断言,而且它们也必须是这些心理事实的规律——相互结合得有多么紧密。
                    正如每个从经验中和从对个别事实的归纳中产生出来的规律是一个事实规律一样,反过来,每一个事实规律也都来自经验和归纳;因此,这种规律和存在性断言是不可分的。
                    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们忽视了在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在规范性规定与因果性规定之间、在逻辑必然性和实在必然性之间、在逻辑基础与实在基础之间所具有的那种根本性的、永远无法消除的差异。无法想象有什么中介能够在观念与实在之间建立起沟通。
                    “经验规律”当然具有事实内涵。粗略地说,它们作为非真正的规律所表达的是:根据经验,在一定的状况下通常会形成一定的并存或延续,或者,随状况的不同可以凭借或大或小的或然性来期待一定的并存或延续。在这种陈述中包含着这样一个意思:这些状况、这些并存或延续在事实上是出现的。而经验科学的严格规律中也都带有事实内涵。这些规律不仅是关于事实的规律,而且它们自身也包含事实的存在。
                    每一个事实规律都是从经验中产生,因此,它只有通过对个别经验的归纳才能得到论证。如果存在着可以明晰地被认识的规律,那么这种规律便不可能(直接地)是事实规律。至今为止,人们认为是事实规律的直接明晰性的情况有两类:要么是人们把真正的事实规律即并存和延续的规律误认为是那种受时间规定之物无关的观念规律;要么就是人们把对熟悉的经验一般性的生动信念与我们只有在纯粹概念的领域中才能体验到的那种明察混为一谈。
                    没有一条真理是一个事实,是一种受时间规定的东西。一个真理当然可以含有这样的意义,即:一个事物存在着,一个状态延续着,一个变化在形成,如此等等。但这个真理本身是超越于所有时间性之上的,就是说,赋予它以时间上的存在、形成和消亡,这种做法是无意义的。这种荒谬性在真理规律这里表现得最明显:假如这种真理规律是实在规律的话,那么它们就是各种事实并存和延续的规则,更具体地说,是各种真理并存和延续的规则,而它们本身作为真理的事实做出来和去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本身又处在这些事实之中。这个规律根据这个规律产生和消亡——这是一个明显的悖谬。而如果我们想把真理规律解释为并存的规律,解释成为一种时间性的个别之物,但又是一种对所有时间性的存在之物来说至关重要的一般规则,那么我们便面临着一种类似的矛盾。如果人们未注意到或没有在正确的意义上理解观念客体与实在客体之间的基本区别,并且,如果人们与此相应地未注意到或没有在正确的意义上理解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的基本区别,那么上述这种悖谬性便不可避免;我们会一再地看到,这个区别对于解决心理主义逻辑学和纯粹逻辑学之间的争论来说至关重要。
                    ---------------------------------------------------------
                    论对时间的研究,胡塞尔超过黑格尔不知多少。这在《逻辑研究》第二卷表现了出来,时间本身就属于心理学范畴,我说了胡塞尔的出现是对黑格尔的终结,胡塞尔的现象学可以代替辩证法。
                    反正我不认同辩证法是逻辑,漫姐非要认同,那么我就没办法了。


                    IP属地:江苏15楼2012-08-0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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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12-09-0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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