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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论史』 苏三离了洪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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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口心惨淡,过往的君子听我言。”
这是京剧“苏三起解”的一段唱词,稍微年长的中国人都曾听过。在这段优美的唱词背后,则是五百年前的一起真实而又传奇的诉讼案。说它真实,因为戏中人物均实有其人,甚至民国9年的洪洞县衙门中还保存着苏三案的卷宗;说它传奇,一是因为苏三的离奇的冤枉,二是因为苏三案戏剧性的昭雪。下面我们就重温一下这个古老的故事,并简要分析一下这个传奇故事背后隐藏着的法律含义。
   苏三案的故事在传统戏曲和小说里均有涉及。明末冯梦龙小说集《警世恒言》中有《玉堂春落难逢夫》一篇,因为苏三案是明代中期轰动一时的奇案,所以《玉》文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小说,要是套用现在的话,可以看作是某种程度上的“报告文学”,这是目前看到的相对而言最详细的一个苏三故事。下面的评论,就以冯氏《玉》文作为文本【1】。



1楼2012-07-28 09:55回复
    1、
       按照《玉》文,苏三案发生在明正德(1506~1521)年间,苏三原名周春姐,山西大同人,幼年因为贫困被卖给北京妓院老板苏淮和一秤金夫妇,从此改名苏三,是北京红极一时的名妓。有个前礼部尚书的公子叫王景隆,当时在北京读书,包养苏三并与之产生爱情,二人相约娶嫁。一年后,王银钱耗尽,不得不回南京老家。老尚书对儿子在北京嫖娼之事深恶痛绝,王景隆被父亲一顿痛斥,给苏三赎身的事情自然是不敢提了,只得关起门来刻苦读书,准备科举考试。
       苏三在北京等了若干时候,不见王公子回来,她又拒绝继续接客,结果被老鸨卖给在京经商的山西洪洞县商人沈洪【2】。苏三离奇的冤案就因此产生。原来沈洪在家本来有妻子皮氏,因为沈长期外出,皮氏与邻居赵昂通奸,二人暗中合谋杀沈。就在沈洪带着苏三回家的次日,皮氏在一碗面条中下了毒药,沈洪当场毙命。皮赵二人为了掩盖罪行,反而诬告苏三谋杀亲夫,将苏三扭送洪洞县衙。
       本案的一审法官——洪洞县王县令——当场受理这桩杀人案,第一次开庭的过程却很简单,县令只是讯问了一下当事人,苏三与皮氏互相指责,都说对方毒死丈夫,县令看来也没有什么好的刑侦手段,“王县令见他二人各说有理,叫皂隶暂把他二人寄监:‘我差人访实再审。’二人进了南牢不题。”
       “案件进了门,双方都托人”,虽然弱女子苏三没有力量行贿,皮氏和赵昂却没有闲着,“却说皮氏差人密密传与赵昂,叫他快来打点。赵昂拿着沈家银子,与刑房吏一百两,书手八十两,掌案的先生五十两,门子五十两,两班皂隶六十两,禁子每人二十两,上下打点停当。封了一千两银子,放在坛内,当酒送与王知县;知县受了。”
       拉关系和行贿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如此的司空见惯,以至于成为一种普通的诉讼手段,进而成为法官和当事人的某种行为预期。王县令第一次开庭时并不着急审判,恐怕就是等待这个。法律的天平加上一坛重重的银筹码,自然会发生倾斜。第二次开庭中,法官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玉》文中是这样描写的:
       次日清晨升堂,叫皂隶把皮氏一起提出来。不多时到了,当堂跪下。知县说:“我夜来一梦,梦见沈洪说:’我是苏氏药死,与那皮氏无干。’“玉堂春正待分辨,知县大怒,说:“人是苦虫,不打不招。“叫皂隶:“与我拎着实打!问他招也不招?他若不招,就活活敲死。玉姐熬刑不过,说:“愿招。“知县说:“放下刑具。“皂隶递笔与玉姐画供。
       “人是苦虫,不打不招”,有这个古老的刑侦“理论”【3】作为指导,制造冤案简单的如同包一个饺子。我们的法律没有任何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的条款,一切都交给法官任意发落。没有辩护、没有证据、甚至没有任何理由,县令随口一梦,就可以大刑伺候;在招供与“活活敲死”之间,弱女子苏三毫无还手能力;因为稍微加以辩解,就是招来县令“大怒”和更加严酷的刑讯。苏三案的初审过程,让我们清楚的看到这个权力无边的官员如何将一个无辜的平人轻松的打成杀人犯的过程,即使对于五百年后的读者,也会感到不寒而栗。
    


    2楼2012-07-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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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8 07: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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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故事还在继续,王省长之所以不亲自审理,未必是因为有了回避观念,恐怕最大的原因还是面子,这一点文中也有所透漏,王在洪洞县提审时其实开庭两次,第一次是他自己直接审问苏三,《玉》中写道:
         “公子看了一遍,问说:你从小嫁沈洪,可还接了几年客?”玉姐说:“爷爷!我从小接着一个公子,他是南京礼部尚书三舍人。”公子怕他说出丑处,喝声:“住了!我今只问你谋杀人命事,不消多讲。”
         下面就是刘法官审理了,这个刘推官出场的时候作者介绍他“为人正直无私”,是个好法官,早在王法官提审之前就发现苏三案的冤屈,并保护狱中的苏三免遭侮辱。而且此人审判水平很高,苏三戏之所以好看,刘法官巧妙的审判是其中重要的卖点。故事情节大家可能都已经知道:刘提审皮氏、赵昂,二人不招,刘就让一个书吏钻到柜子里,拿着纸笔暗中记录,然后把皮、赵等人分别锁在柜子四角。果然皮赵等人看四下无人,互相商量串供,这些话全被书吏记录在案。当书吏从柜中钻出的以后,一切真相大白。
         有时候真的很佩服古人的智慧,他们已经将“人”的因素发挥到了极限:在录音机没有问世之前,发明了这么一个“人力录音机”。这个办法,确实达到了我们理想化的审判标准:聪明的法官使用技巧,而不是依靠刑讯来达到事实真相。按照《玉》中的说法,就是“不打自招。”
         现在大家普遍反对刑讯,因为刑讯逼供总是一种痛苦的记忆,而且常常带来错案,因此刘法官的做法,受到观众的一致喝采,如果不细看,还以为刘法官也不喜欢刑讯呢。可惜我们错了,看看这条聪明计策出台的前后吧。
         “刘爷即时拿赵昂和王婆到来面对。用了一番刑法,都不肯招。……刘爷沉吟了一会,把皮氏这一起分头送监,叫一书吏过来:‘这起泼皮奴才,苦不肯招。我如今要用一计,用一个大柜……’”
         看来作者并没有让刘法官避免刑讯的意思,在作者看来,对坏人刑讯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赵昂和皮氏一伙人太顽固了,刑讯都没有作用,只好采用这个不得已的办法,因此刘法官 “人力录音机”这一招,并没有推广的可能。
         因为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刘法官的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也就是先有了“这起泼皮奴才”的看法,然后想办法让他们招供。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讯逼供也罢,偷录诱供也罢,都是手段,虽然后者看起来文明一些,但是与刑讯逼供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后一种办法显然比较麻烦,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刑讯逼供反而是一种相对简单省事的办法,是有罪推定逻辑下合乎理性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我们现在法理上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实际的刑事司法领域却总难以彻底避免这种做法的原因。而每一次舆论责问**为什么明知故犯,回答十之八九都是“警力不足”,仍然是这种逻辑的体现。说到底,只要没有采纳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人的沉默权,就没有堵住刑讯逼供的源头。
      


      4楼2012-07-2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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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这个提审案可能能够说明更多的问题。判决之后,王县令因为贪酷枉法而罢官回家。假如他关起门来反思,我相信他只会埋怨自己“不长眼睛”,竟然和省长的婊子作对,而绝不会觉得自己受贿行为本身有什么不对。官场上的潜规则第一是要逢迎上峰,第二才是敲诈钱财,两者的次序千万不能颠倒。只看到赵昂小小的一千两贿赂,却忘了查查被告的背景,最后触犯潜规则而丢官,可怜的王县令只能怨自己不会算帐。
           其他山西的官员从本案中受到警示了吗?我看未必,恐怕他们听说此案后最可能做的事情,不是退赔贿赂、改判冤案,而是立刻去调查省长大人的风流史,看看省长还有几个婊子在自己手里押着。好在王公子用情专一,只有玉堂春一个情妇,估计山西的官们忙碌一番之后,大可放心。但是显然,苏三提审案只是一起孤立的个案,既未曾惩前,也无以毖后,或者说,苏三提审案既未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正义,也无从引导人们的行为。
           从刘法官的角度看也很有趣。前面说刘仍然怀有有罪推定的理念,那么他可不可以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审理呢?看看下面的引文就知道了。
           “刘爷做完申文,把皮氏一起俱已收监。次日亲捧招详,送解察院。公子依拟,留刘推官后堂待茶,……(嘱咐刘安排苏三)……刘推官领命奉行,自不必说。”
           联系提审案前面王省长对刘法官的一番布置,再看法官“捧”着案卷到省长面前汇报的姿态,就可以知道这位法官不是在公正的审理案件,而是在完成上级交给的一桩任务。皮赵有罪的结论已经在审判之前作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法官哪怕把皮赵打死,也得想办法得到王省长要求的结论,哪里轮得到他考虑“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的问题呢。有罪推定的源头在于权力干预审判【10】,上梁不正,下梁只有跟着歪。
           刘法官是个好法官,技术水平也很高,但他的工作真的很重要吗?提审前他就已经发现苏三案的冤枉,但这对苏三的命运有什么改变?而王省长决定提审之后,一切不也已经确定好了吗?假如王省长也和王县令一样,随便一句“我梦见苏三是个冤案”,把王县、皮氏、赵昂吊来拷打,岂不也获得“真相”或者苏三获释的结果?一个有操守有作为的法官,其认真审判的效果与刑讯逼供相等,这样的法官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刘法官在这起提审案中真正的角色,是省长大人的白手套,是王省长为了避免涉及桃色新闻伤了体面而找来的隔离服。这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法官的实质意义。在一个权力充斥的司法体系中,技术和程序是没有意义的,法官和其他官员一样,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搞清权力斗争的路线分布,以及上级包养的婊子的数目。因此虽然王县令贪酷、刘推官正直,但他们在两次审判中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第一次,婊子遭遇贪官,第二次,贪官遭遇婊子的省长老公。
           因此在苏三案中,法律实际上被强奸了两次,第一次是被权力,第二次还是被权力。苏三的昭雪并非正义得到了实现,只是又一次验证“有权就有理”的潜规则而已,只是这一次,正义和权力恰巧是重合在一起的。有时候我真的觉得古人过于“淳朴”,还正儿八经的相信苏三案的提审是冤案的平反和正义的伸张,耐心的观看刘法官如何正确的进行审判。假如换成已经“精明”百倍的当代中国人,看到提审案中角力的双方:省长的情妇和小小县令,就已经能说出审判的结果,然后按下遥控器的按钮换台,并说一声“没劲,这个结果我们早猜到了”。
        


        5楼2012-07-2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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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那么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在没有实现正义的时候意味着什么呢?本文的开头,我们提到了苏三起解中的那段唱词,还是让我们把这段唱词听完吧。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言我心好惨,过往的君子听我言。哪一位去到南京转,与我那三郎把信传:就说苏三把命断,来生变犬马我当报还。”
             这就是缺乏行为与正义联系的结果:催生出一种氤氲昏暗的宗教气氛。弱女子苏三已经不抱生前昭雪的希望,只好把希望留给来生。现实的黑暗,使得正义只能在这种若有若无的宗教气氛中实现,而这种宗教气氛又使得一切不合理的现状合理化,让他们在因果循环、善恶报应之中得到平衡,从而否定任何人间的奋斗和抗争。
             如果你看过《三言二拍》全书,你会发现其中充斥者因果循环、善恶报应的论调。作为一个现代人,你可能对此不屑一顾,将其斥之为“迷信”,其实这种报应论正是书中现实结出的必然之果。包括作者和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放弃了对现实正义的追求,将实现正义的希望完全融入这种虚无飘渺的信仰,通过传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苏三故事来实现精神世界的平衡。尽管命运之神也并非完全无效,比如苏三案就这样得到了昭雪,但是一旦接受这样的信仰体系,就意味着同样接受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然后,酷刑和人情案又会如影随形的出现,并制造更多冤狱,再更加凸现“苏三昭雪”故事的珍贵……明清两代,整个社会就在这样半死不活的僵尸气氛中浑浑噩噩的活着,这才是这个“苏三故事”中最大的悲剧。
          


          8楼2012-07-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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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严肃的帖子不歪楼实在对不起楼主 对不起广大吧友 太可惜了
            苏三一事的另一个社会意义告诉我们 即是在礼教森严的明朝 处与非处也不是那么重要 风尘之中也可以有真爱 也可以成为传唱千古的爱情传奇 不过大家在向往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杜十娘 桃花扇。。。。之类的例子 要深刻体会其中的艰辛坎坷 能够传唱的爱情传奇一定是现实所欠缺的 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梦想的


            IP属地:山西11楼2012-07-2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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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老二。。。。。。。。。
              @绝情小牛 


              12楼2012-07-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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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民族“人治”的思维方式是根深蒂固的,说的很好,有深度。


                13楼2012-08-04 21:04
                收起回复
                  2025-05-18 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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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了吗?我还想知道苏三后来怎么样了。。期待后续


                  来自掌上百度14楼2012-08-0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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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2-08-0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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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一个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5-03-1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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