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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段某驴屎对敖翔的辩护,驳不倒他们你就还需要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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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中院判决死缓的依据之一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一些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不是真心悔罪,不应作为自首对待。为此,有必要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这条规定,自首只有两个要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在刑法规定之外提高自首的门槛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是否“真心悔罪”属于人的内心活动,是很难查证的。现实生活中,把一个好人教好都难,一个人会走向犯罪,应该属于坏人,坏人在犯罪之后,短期内也难以找到很好的老师,怎么可能一下子痛改前非,突然间就变成个循规蹈矩的好人呢?因此,把自首拔得过高,可能导致难有合格自首的局面,从而使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只要不把自首拔高,东莞中院对于敖翔的自首认定就没有问题。  不过,决定敖翔该不该死,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其犯罪行为。在说到其犯罪行为时,一些人自然而然地会将它与以往受到人们关注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在敖翔案之前,有两个案件曾经引起社会高度、普遍的关注,一个是药家鑫案,另一个是李昌奎案。这两个案件都以杀人罪犯被执行死刑而告终。如今,一些人将敖翔案称为广东版药家鑫案,其将“杀人偿命”适用于敖翔的意思已很明显。从作案者的身份上看,敖翔案与药家鑫案确有相同之处,但两案在作案动机与行为表现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实是不好相提并论的。  敖翔案的决定性罪名是故意杀人,但我们不能就此忽略另一个罪名。从报道的情况看,敖翔原本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想做的只是猥亵或者强奸。在案发之前,他已经实施过类似的行为。他之所以实施这样的行为,是因为血气方刚的他已经有了强烈的性冲动,我们的文化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他的性冲动,而他在与异**往方面存在心理障碍,这就使他在疏导自己的性冲动方面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使自己的性冲动长期被压抑着,找不到出口。很显然,敖翔有点不正常,正确看待这种不正常,是理性处理敖翔案的关键。  许多人将其斥之为道德败坏,落实到文字上,可以有各种表述,但最终都归结为一个恶字,而且不是一般的恶。古人认为“万恶淫为首”,这样的观念在许多人的心里有遗存。正因如此,所以不少人认为敖翔的行为比药家鑫的行为更为恶劣。但这样的看法是与当代潮流相冲突,经不起推敲的。  从潮流上看,当代世界越来越重视人文关怀,要关怀人,就得正视和尊重人的正常需要。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有高低之分的,生理需要处于最低端,在这种需要的上面有安全上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求知需要和审美需要等,这些需要的层次依次升高,但在低层次需要未得到适当满足之时,人们对高层次需要往往不会有兴趣。理解了马斯洛的理论,我们就会明白,吃饭、喝水、排便这些生理需要虽然很低级,但却具有左右人们行为的力量,这种力量源自人的本能。刑法要规范的不是人的本能,而是人的意志行为。打个比方,人饥饿了,吃东西,这是无可厚非的,人们要非难的是一个人选择吃他不该吃的东西。这在正常情况下是很好判断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判断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比方说,一个人饿极了,但却没有钱,而眼前恰好看见邻居有食品,于是他就去偷或者抢来吃,这样的情况既有本能的因素,又有自由选择的因素,可以称之为“饥不择食”,对于这种情况,即使要给他判罪,也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敖翔的猥亵行为与“饥不择食”有着类似的情况。  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社会,想来都希望我们的大学生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而且我相信,包括药家鑫和敖翔在内的当代大学生,从内心里恐怕也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个品行好的学生。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未必是原本就不想做好人,而很可能是他们的需要未能调控好从而阻碍了他们成为好人。  性的需要也是一种生理需要,和吃喝拉撒睡一样,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古人说:“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这就告诉我们,性的需要存在于每一个人心中。性的需要郁积在人的心中就会给人造成压力,为缓解这种压力,许多人采取了疏堵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克制自己的性欲望,另一方面通过与异性开展正常交往甚至打情骂俏等多种途径缓释自己内心的压力。与一日三餐不同的是,性的需要有很大的弹性,疏堵结合的办法加上这个弹性,这就保证了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够在校园里好好学习追逐理想而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性需要的弹性不是无限的,实际上,确实有这样的人,他们性需求旺盛却得不到满足,且不懂得如何疏导自己的性压力,只是一味地堵,这就使性需要越涨越高,最终导致“决堤”。敖翔就是这样的人,他的猥亵行为其实就是“决堤”的结果。敖翔的杀人行为起因于“决堤”导致的猥亵,其恶性比起蓄意杀人来,理应轻些。  我并没有为敖翔开脱的意思,我也认为敖翔是有罪的。


IP属地:辽宁1楼2012-06-25 08:46回复
    IP属地:辽宁3楼2012-06-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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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想说一句 ,敖翔的杀人手法很残忍, 已经到了变态的程度, 律师先生,请问你要不要给敖翔做个精神疾病的鉴定? 请问你敢不敢进行一次公审? 请问你敢不敢在判决与审讯之前就将梁的家人一并邀入法院在双方没有缺席的情况下审判?


      IP属地:河南4楼2012-06-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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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楼主:
        楼主所说张妙被撞倒后已经不对药家鑫构成任何现实的人身威胁————张妙记车号会使药家鑫面临“特别难缠”的威胁。张妙记住行为人的车号与小米记住行为人的面目没多大区别。
        药家鑫没有主动去找张妙,撞倒张妙也是无心之过,如果没有后来的凶杀,最多算交通事故,不是主动犯罪。
        敖翔是主动去找小米,主动实施犯罪。即使没有后来的凶杀,也已经属犯罪无疑。
        在自首方面看,药家鑫是在警方尚未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自首的,而敖翔、李昌奎是在已经被警方完全锁定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首的。
        若论影响面,药案发生在晚22点以后,没多少人看见。看见的人中不一定都是长舌妇,不一定都是网民,多数是本地人,过后把药案当做本地社会新闻跟周围亲友说说就完了,能发到网上的一定是极少数人。而敖案是发生在上课时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上万名师生几乎全是网民,会通过互联网把对敖翔的愤怒对小米的同情迅速传向全国全世界。所以敖案的社会影响远远大于药案。
        无论从哪方面分析,敖翔的罪行都比药家鑫更严重更恶劣,理应获得更重的判决。


        5楼2012-06-29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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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饥渴???这也是一个理由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单身的男性咋办?法律是不是因该考虑妓女这一职业合法化了,这样就可以解决性饥渴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2-06-2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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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杀人的动机是什么?是脚被被害人划伤后,暴怒之下激情杀人,还是眼罩掉下了,被害人已经认出自己了,而杀人灭口?另外想问的是,这案件凶手家人有积极赔偿的表现吗?尽管现在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谅解凶手。


            IP属地:湖南9楼2012-07-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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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因为担心事情败露杀认就不是故意的那么精心策划的杀人灭口岂不是也不算故意杀人了 难道这样不会给杀人灭口者一个很好的借口 是不是只要别人一有不利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成为减轻罪刑的借口 是不是只要符合逻辑就是应该的 那样岂不是说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是对的


              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2-09-0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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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了 性 冲动 我们的文化导致加剧 那全中国那么多找不到媳妇的屌丝这些年怎么过来的 都特么上街弓虽女干女的啊 再说女的也有性冲动啊 女的也满大街扒男人衣服去了吗?什么JB理论


                IP属地:广东14楼2013-01-0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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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IP属地:北京15楼2013-01-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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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引用文章中,作者谈到人文关怀。
                    这就好笑了,对于被残忍虐杀的死者,对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的男朋友,家人,他依据法律说有自首情节,“凶手应该从轻”,对于残忍杀人的凶手,倒开始说“人文关怀”,甚至搬出“万恶淫为首”,说明全中国想要他死的人都是活在古代的法盲。论证漏洞百出的文章,法院如果以这个为判据,我会对中国执法机关的能力非常失望,对我国法院是否能够保证公民人身权利感到非常质疑


                    IP属地:北京16楼2013-01-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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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它一刀,要什么辩论,没有必要,当初我们会和日本鬼子讲道理吗


                      18楼2013-01-1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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