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掏腰包购买的商品,消费后的附属物由商家兑换现金得利,消费者竟毫不知情。近日,石首市工商局查处了一品牌白酒促销商业贿赂案,有力打击了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不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局城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各类宾馆、酒店、排档等餐饮场所吧台后收集了大量的酒瓶盖,这一举动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好奇,服务员透漏:这种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宾郎酒”的瓶盖,每个可以兑换5毛钱。瓶盖没有标明兑换现金标示,酒瓶外包装及瓶身标签也无任何说明,瓶盖真值钱吗?执法人员带着疑问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对石首木屋农庄正在就餐的吴某、顺达酒楼正在就餐的刘某、小蓝天餐馆正在就餐的柳某等多名就餐时消费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宾郎酒”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均不知道“贵宾郎酒”的瓶盖可以兑换现金,表示没有发现任何兑换现金宣传资料,也没有餐馆老板和服务人员的提示。便很快调查得知,木屋农庄老板黄某近期用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500个兑现250元;顺达酒楼老板熊某近期从经销商处用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1000个兑现500元;小蓝天餐馆老板廖某近期用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1200个兑现600元等大量的事实。
5月25日执法人员在该白酒代理商卜某门市部进行了调查取证:卜某为个体工商户,从 2010年5月以来,在石首市建宁大道湘鄂机动车产业城内门市部销售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系列白酒,完成销售额50万元,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向餐馆负责人、餐馆服务人员、个体零售商等中间人以0.5元/个的价格回收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至案发,当事人卜某门市部库存1.3万个瓶盖;卜某电脑文件中的《郎酒盒盖/ 外箱回收表》、《直管市场费用报销明细表(F类)》附件显示,共回收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272100个,共支付回收瓶盖的费用为136050元。通过执法人员的详细调查,卜某对回收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53000个,支付回收瓶盖27500元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当事人卜某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回收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瓶盖销售规格为100ml贵宾郎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
当事人卜某以现金方式向餐馆老板、服务人员等收购“贵宾郎酒”的瓶盖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卜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促销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