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大利亚人报》(The Australian)报道,2007年11月,澳大利亚一位女公务员在出差开会地的前一晚住进了其雇主为她预订的一家汽车旅馆。结果,那个晚上,当此位女公务员与一位“情人”大行云雨之事时,不幸的是,她头上的一盏玻璃灯掉下,砸到到她的脸上,导致其口鼻和牙齿受伤。
(估计是"运动"过于猛烈所致?
)
在历经几年的申诉后,最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此女公务员有权因此获得工伤赔偿。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因为,这位女公务员的“受伤”,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而且,她的性爱是一项“合法的娱乐活动”
,所以,雇主必须为她的康复治疗付费,尽管不能说,这是她的雇主劝说,或鼓励她做出的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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