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石伟彦、罗定市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球。
全权委托代理人:石伟彦,男,汉族,住德庆县……
被告:陈欢,女,汉族,住德庆县……
关于被告(违约方)对原告(守约方)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根据(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指导另案提起诉讼(见附件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九万元(90000元)、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七万五千六百元(75600元)、误工费一万二千五百元(12500元)、车船使用费四千五百元(4500元)、资料复印费、邮寄费二千元(2000元);
二、“已收款项”不退,也不得调整或者作填补损失处理;判令陈欢履行其《意愿书》上的承诺,另外赔偿因其违约引起纠纷造成我方的一切损失和今后继续扩大的损失。
三、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及之前的诉讼费一切由陈欢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陈欢2007年违约,不履行合同,坚称“合同无效”,挑起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多年诉讼,其间又出现了多次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直至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错误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陈欢违约的事实得到权威印证,后又通过(2011)德民初字第54号判决和(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再三确认陈欢违约,并依法解除了合同。陈欢也承认其违约,并同意解除合同,合同里的违约责任是“已收款项不退”(“已收款项”的解释:“违约之日”为截止日,已经收取的款项称为“已收款项”);陈欢在其《意愿书》上承诺:“如果本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一切由本人(陈欢)负责”(见附件2)。数年来,陈欢违约对我方进行了严重的侵害,造成了我方巨大的损失:“房屋空置、精神受损……”。我方在之前案件中一直提出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合同纠纷案与侵权损害赔偿案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不便合并审理,而未能客观地、全面地审理我方的实际损失,只审理了“给石伟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这只是“实际损失”的冰山一角。尚未审理对罗定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李树球造成的侵害的损失;也未审理给石伟彦造成的侵害的损失。因而,根据(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的指导另案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石伟彦、罗定市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球。
全权委托代理人:石伟彦,男,汉族,住德庆县……
被告:陈欢,女,汉族,住德庆县……
关于被告(违约方)对原告(守约方)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根据(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指导另案提起诉讼(见附件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九万元(90000元)、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七万五千六百元(75600元)、误工费一万二千五百元(12500元)、车船使用费四千五百元(4500元)、资料复印费、邮寄费二千元(2000元);
二、“已收款项”不退,也不得调整或者作填补损失处理;判令陈欢履行其《意愿书》上的承诺,另外赔偿因其违约引起纠纷造成我方的一切损失和今后继续扩大的损失。
三、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及之前的诉讼费一切由陈欢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陈欢2007年违约,不履行合同,坚称“合同无效”,挑起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多年诉讼,其间又出现了多次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直至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错误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陈欢违约的事实得到权威印证,后又通过(2011)德民初字第54号判决和(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再三确认陈欢违约,并依法解除了合同。陈欢也承认其违约,并同意解除合同,合同里的违约责任是“已收款项不退”(“已收款项”的解释:“违约之日”为截止日,已经收取的款项称为“已收款项”);陈欢在其《意愿书》上承诺:“如果本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一切由本人(陈欢)负责”(见附件2)。数年来,陈欢违约对我方进行了严重的侵害,造成了我方巨大的损失:“房屋空置、精神受损……”。我方在之前案件中一直提出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合同纠纷案与侵权损害赔偿案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不便合并审理,而未能客观地、全面地审理我方的实际损失,只审理了“给石伟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这只是“实际损失”的冰山一角。尚未审理对罗定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李树球造成的侵害的损失;也未审理给石伟彦造成的侵害的损失。因而,根据(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的指导另案提起本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