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儿子分得一半符合常理”,符合什么“常理”?在旧社会,在广大农村,家庭子女多,父母把子女培养成人,成家立业,几乎没有什么剩余;女儿一般嫁得较远,交通不方便,不能及时照顾父母;老人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在家的儿子赡养。女儿不继承遗产,分家给儿子是“常理”,的确符合赡养老人的“国情”。
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是孩子较少,家家都有一定的财产,而且像“拆迁户”会有几十万、几百万。
二是有些父母有养老金和各种保险等经济来源,不仅不是“子女赡养父母”,还可能是“父母养着儿子孙子”,赡养父母的义务儿子没有尽到。
三是现代交通发达,女儿也离得较近,女儿也经常回家照顾父母,父母有什么需要,女儿一样出力出钱,同样尽到了赡养的责任。
所以,大家不能只看到一些“常理”,也要知道这些“常理”产生的原因,这些“常理”放在现在“合不合适”。就像常家,几个女儿都比常江对家里的贡献大,常江“独拿75万”就“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