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
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
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元、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1] 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2] ,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无疑问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过从唐代推行的实际情况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区在北方黄河流域,包括长江下游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虽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较北方更为严重。武则天时,长江中游地区所在的江州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3] 。长江下游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广记》卷399《罗元则》条称和州历阳县罗元则"生平唯有夺同县张明通十亩田,遂至失业",说明张明通全部田产不过十亩而已。与北方黄河流域一样,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兼并也很严重,在中唐以后便达到了高潮。"庐州之俗,不好学而酷信淫杞,豪家广占田而不耕"[4] 。苏州常熟"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5] 。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嬴弱"[6] 。润州"郡有渚田千顷,盖上腴也。先是亩种之人,尽主兼并之家"[7] 。所以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8] 。富商大贾、寺观地主也是本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9] ,即为其写照。土地兼并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是成正比的,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二、长江下游地区田庄的发展及其特点
在文献中,田庄有别墅、别业、庄田、庄园、山居等不同称谓。在六朝时,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便颇具规模。入唐后,特别是中唐后,无论是地主官僚,还是商贾寺观,皆置田庄,以田庄为主的这种大地产形式在本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把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列表如下:
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田庄情况表※
田主及田庄名 所属州县 大致年代 地产情况 材料出处
陶岘 昆山别业 苏州昆山县 开元中 富有田业 《太平广记》卷420《陶岘》
武员外 南浦别业 苏州 盛唐时 《全唐诗》卷115王湾《晚春诣苏州敬赠武员外》
顾况 长洲别业 苏州长洲县 中唐时 别业中有田地、沟池 《昼上人集》卷7《送顾处士歌》
报恩寺庄 苏州 代宗时 张宗达为华法道场置常住庄二区 《全唐文》卷918清昼《苏州支硎山报恩寺大和尚碑》
李氏 吴县苏业 苏州吴县 大历时 《唐代墓志铭汇编》第1849页
苏昌远 苏州小庄 苏州 中和时 《太平广记》卷417《苏昌远》
毕瑊 、毕师颜 太和宫庄 苏州 唐后期 《吴郡图经续记》卷中《宫观》
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
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元、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1] 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2] ,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无疑问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过从唐代推行的实际情况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区在北方黄河流域,包括长江下游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虽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较北方更为严重。武则天时,长江中游地区所在的江州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3] 。长江下游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广记》卷399《罗元则》条称和州历阳县罗元则"生平唯有夺同县张明通十亩田,遂至失业",说明张明通全部田产不过十亩而已。与北方黄河流域一样,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兼并也很严重,在中唐以后便达到了高潮。"庐州之俗,不好学而酷信淫杞,豪家广占田而不耕"[4] 。苏州常熟"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5] 。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嬴弱"[6] 。润州"郡有渚田千顷,盖上腴也。先是亩种之人,尽主兼并之家"[7] 。所以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8] 。富商大贾、寺观地主也是本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9] ,即为其写照。土地兼并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是成正比的,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二、长江下游地区田庄的发展及其特点
在文献中,田庄有别墅、别业、庄田、庄园、山居等不同称谓。在六朝时,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便颇具规模。入唐后,特别是中唐后,无论是地主官僚,还是商贾寺观,皆置田庄,以田庄为主的这种大地产形式在本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把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列表如下:
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田庄情况表※
田主及田庄名 所属州县 大致年代 地产情况 材料出处
陶岘 昆山别业 苏州昆山县 开元中 富有田业 《太平广记》卷420《陶岘》
武员外 南浦别业 苏州 盛唐时 《全唐诗》卷115王湾《晚春诣苏州敬赠武员外》
顾况 长洲别业 苏州长洲县 中唐时 别业中有田地、沟池 《昼上人集》卷7《送顾处士歌》
报恩寺庄 苏州 代宗时 张宗达为华法道场置常住庄二区 《全唐文》卷918清昼《苏州支硎山报恩寺大和尚碑》
李氏 吴县苏业 苏州吴县 大历时 《唐代墓志铭汇编》第1849页
苏昌远 苏州小庄 苏州 中和时 《太平广记》卷417《苏昌远》
毕瑊 、毕师颜 太和宫庄 苏州 唐后期 《吴郡图经续记》卷中《宫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