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 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 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 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 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 “教育法”的规定 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同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 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 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