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6年开始,一些需要创制文字的民族不断地要求正在讨论的汉语拼音方案早日定案,以便考虑汉语同他们语言相同相近的音,能在他们的文字方案中采用相同的字母表示。这样做有利于各民族互相学习语文和交流文化。
于是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于1957年起草了《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经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讨论后,国务会议修改通过了这个文件。
文件中规定的原则是:
①少数民族创造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
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
②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
③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
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示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时候,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使用和教学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
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办法表示:用两个字母表示一个音;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
④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
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⑤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