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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民国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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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9月颁布的《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与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由城、镇、乡设立,学制4年,凡学龄儿童,应送入受教,可男女同校。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11岁入学,学制3年。”小学校的办学宗旨:“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小学校教员必须有许可证。分正、副教员,能授课者为正教员,辅助者为副教员。小学校名称以经费来源确定,即“由城镇乡担任经费者,名某城镇乡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学校;由县担任经费者名某县立高等小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担任经费者,名私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学校。”


1楼2012-04-11 12:19回复

    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中学校令》, 12月又公布了《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初步形成了新的中学教育体制。《中学校令》规定,中学校定为省立。由省行政长官规定地点及校数,报告教育总长。省立中学校经费由省经费支给。各县如有力量,也可以一县或数县联合设立中学,称县立中学校;私人也可依照法令设立,为私立中学校。各种中学校的设立、变更、废止、都“须经教育总长认可”。


    2楼2012-04-11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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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发不上来
      网址是http://wenku.baidu.com/view/3f3905204b35eefdc8d333e8.html
      蛮全面的,要了解自己去看


      3楼2012-04-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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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lulovelee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2-08-09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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