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商业银行1.88亿股挂牌转让
作者:本报记者 于萍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2-04-09 07:05:00
河北金融资产交易所日前公告称,张家口市财政局所持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此次转让股份共计18814万股,股权比例为18.81%,转让底价为每股3元。
资料显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国家股20848.4万股(占比20.85%),企业法人股74998万股(占比75%),自然人股4153.6万股(占比4.15%)。公司主要从事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业务。
截至2011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8.85亿元,负债总额265.17亿元,净资产23.68亿元。2011年1-6月营业收入11.60亿元,净利润4.38亿元。经评估后,公司净资产25.92亿元,每股净资产2.59元。
此次股权转让已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批准。股权转让拟选4家以上受让企业法人。同一法人股东购买转让股份数量不得少于1000万股,且受让法人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累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不含5000万股),在进场挂牌交易中,同等价格条件下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册法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此次股权转让对受让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仅接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或境内金融机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境内金融机构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此外,转让还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形的企业不得参与股权转让。
作者:本报记者 于萍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2-04-09 07:05:00
河北金融资产交易所日前公告称,张家口市财政局所持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此次转让股份共计18814万股,股权比例为18.81%,转让底价为每股3元。
资料显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国家股20848.4万股(占比20.85%),企业法人股74998万股(占比75%),自然人股4153.6万股(占比4.15%)。公司主要从事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业务。
截至2011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8.85亿元,负债总额265.17亿元,净资产23.68亿元。2011年1-6月营业收入11.60亿元,净利润4.38亿元。经评估后,公司净资产25.92亿元,每股净资产2.59元。
此次股权转让已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批准。股权转让拟选4家以上受让企业法人。同一法人股东购买转让股份数量不得少于1000万股,且受让法人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累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不含5000万股),在进场挂牌交易中,同等价格条件下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册法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此次股权转让对受让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仅接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或境内金融机构,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境内金融机构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此外,转让还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形的企业不得参与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