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不相思吧 关注:185贴子:16,430

【红笺小字】关于小悦悦事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楼喂猪


IP属地:江西1楼2012-03-29 08:21回复
    小悦悦事件,公共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案例: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IP属地:江西2楼2012-03-29 08:22
    回复
      广告
      立即查看
      个人讨论提纲:
      从事件本身来看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题,针对具体事件,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中谈到了立法以规范相关行为的问题。
      在我个人看来,舆论的关注其实忽略了两个细节:一,18个人路过,他们的不闻不问,不能简单与见死不救划上等号——他们未必都留意到这个孩子躺在路边,更不一定都直接意识到这个孩子处于极度危险中。扪心自问,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在大街上匆匆过,遇类似事,恐怕都未必留意到,更未必直接与生死时速联系到一起来。二,实际上,终于有人,也就是陈贤妹阿姨救助了孩子。从孩子被撞到陈阿姨救助这个孩子,相距是5分钟。这样的忽略,在很大程度上将本件事中包含的冷漠成份放大了。
      但舆论的关注,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将本件事极端化,然而在呼唤公共道德,在倡议“拒绝冷漠,温暖你我”上,意义不容否认。
      言及公共道德,话题便自然延伸至具体事件之外。
      公共道德,可以细分为个人道德与制度的道德。个人道德是自律。置于具体事件中,就是如果自己遭遇了类似事,要担忧孩子的安危,关心她、帮助她。制度的道德是自律的升华,升华到一定程度,便会他律,要求他人做到,特别是要求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到,要求公共服务必须有质量。
      说到他律,他律的最高形式是法律。类似前提下,纵然己经将他律升级到法律形式,也不仅只是要求、惩罚,而在更大程度上是对于正当权益的保护。即便在要求、惩罚环节,法律主要的要求、惩罚对象,也是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并非其他个人。
      譬如说,具体事件中,即便路过的18人中,能够证明——这实在太难——其中有人确已发现那不幸的孩子处于极度危险中,并已经确认——这同样难——救助她对自己没有危险,却没有帮助她,即便在将见死不救入罪的国家,也不过入轻微罪,惩罚意义依然微弱。反之,如果消防员出于个人好恶不救火;如果送这个孩子入院,医院竟因为费用问题不予及时救治,那问题就大了,在法治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应该是严重的刑事罪。
      说他律在更大程度上是对于正当权益的保护,就是说,法律保护任何机构、个人权利不因救助他人而受损。譬如说,路人扶起摔倒在地的一位老人,没有证据证明后者的摔倒与前者有关,显然不能因为后者起诉以及法官个人的所谓情理上推论,而判处前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便违反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医院以及医生见死必救,如果被救者特别贫困,无力承担救治费用,则相关费用只能由公共财政买单,且必须形成制度性安排,才能保证医院以及医生的见死必救维持下去。
      个人道德是自省的力量,是人与人性、人与天之间的契约,只能提倡呼吁,只能基本上靠道德约束。制度道德则是不同个人、群体、机构间的契约,可以因人力而相对完善,且应该因人力而实现相对完善,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证更多人从中受益,避免任何一个人因此而利益受损。且有理由相信,正是因为制度的道德存在并健全、完善,形成对个人道德的尊重、保护,最有利于促进个人道德弥漫,公共道德照进现实。
      谈及公共道德这一宏大主题,本来就不可能局限于具体事件。
      谈及公共道德,自然不能回避个人道德,但更加不能回避的是公共道德。


      IP属地:江西3楼2012-03-29 08:23
      回复
        对当前公共道德建设的思考
        一是理性认识公共道德状况。一般来说,我们对公共道德状况的是基于媒体的资讯,而媒体的特点是注意小概率事件,而发生的一些道德失范事件从发生频率来说属于小概率事件。对大量的、每时每刻体现在人们恪守道德准则的行为并不是媒体聚焦的重点,这是媒体的特征所在,无需指责。然而,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以小概率事件得出了公共道德极端低下的判断,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只有理性认识公共道德状况,才不会扭曲人们恪守公德的意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规范正在形成过程中,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互相碰撞、互相交融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道德困惑、行为紊乱,这也是不争的事实,需要我们正视。尽管如此,我们也会明显地感觉到,正在形成、富有生命力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正在逐步渗透到每个人意识中,越来越强烈地发挥它的指导、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二是在全面、系统地落实已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公民道德建设的载体、丰富内涵。提升公民道德素质需要培育社会道德资源,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很难想象,一个不守法、不遵纪的人会有多么高尚的社会公德意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漠视法律、漠视制度的现象,不仅在破坏我们的社会秩序,而且会传递到人们的道德观念上,磨损社会公德准则,最终会导致人们普遍的道德失范。因此,培育社会道德资源首先应当是全面、系统地落实已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校正人们基本的公德意识。在这个基础上跟随社会前进的脚步,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内涵,创新与丰富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互动而不是说教,喜闻乐见而不是僵硬呆板。三是以加强职业道德为重点,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推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也需要每一个公民积极参与。当前,应以加强职业道德为重点,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在一个职业道德良好的机构或场所,人们会不由自主地约束自己的言行,自然产生出保护这种状态的意识。反之,面对没有职业道德的人、身处职业道德较差的机构和场所,人们的心境会变差,社会公德的约束意识也会降低。加强每个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培育本行业从业人员的公德意识,还可以长久地影响他人的公德意识,而且职业道德建设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如果每个窗口行业都能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有一个大的提升,必然会对全社会的公德意识提升作出较大的贡献。
          要以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为根本,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持续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围绕普及文明风尚、维护公共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改善城乡环境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开展礼仪知识宣传、礼仪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人们在公共场合中,讲公德、守秩序、促和谐,推进道德养成、优化社会秩序。进一步倡导环保理念,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讲究卫生、保护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持续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要求,突出“建设和谐家园”这一主题,在丰富节日内涵,挖掘民俗文化、凝聚民族情感等方面见成效。要充分利用各类节假日,组织开展“缅怀先烈、爱我中华”等主题活动,进一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打造地域特色文化品牌,展示地域文化魅力,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持续开展道德模范学习宣传活动。精心组织道德模范巡回宣讲活动,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深入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崇尚、关爱、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困难对象实施帮扶,在全社会树立“好人有好报”的理念。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IP属地:江西4楼2012-03-29 08:23
        回复

          个人结论:
          个人道德是自省的力量,是人与人性、人与天之间的契约,只能提倡呼吁,只能基本上靠道德约束。制度道德则是不同个人、群体、机构间的契约,可以因人力而相对完善,且应该因人力而实现相对完善,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证更多人从中受益,避免任何一个人因此而利益受损。且有理由相信,正是因为制度的道德存在并健全、完善,形成对个人道德的尊重、保护,最有利于促进个人道德弥漫,公共道德照进现实。
          公共道德亟待重建。


          IP属地:江西5楼2012-03-29 08:24
          回复
            第二篇:
            “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最近,广东“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大家一方面谴责18位冷漠路人,另一方面也都在反思和探讨,以寻求解决摔倒不扶问题的出路。有人说必须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有人说必须对见义勇为进行奖励,还有人说要向因做好事而遭讹者提供帮助。这样能解决摔倒不扶的社会问题吗?
            


            IP属地:江西6楼2012-03-29 08:24
            回复
              见死不救入罪可能事与愿违
                “小悦悦事件”后,冷漠路人受到严厉谴责。有律师和学者提出必须严厉惩治见死不救者,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我以为,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有其限度,超过限度的法律不是无效,就是无理。鉴于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和民众道德水准,把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未必能够促使民众去救助困境中的人。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下,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因不能得到救助而加重伤害或死亡。这是因为,在没有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之前,虽然也常遗憾地出现民众围观而不予救助的冷漠情景,但国人的围观也具有极强的信号功能。很多情况下,一些道德高尚者,如军人、学生等,在较多情形下,正是凭借这种信号发现处于困境中的人并进行施救。而若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民众必然会有其对策行为。因害怕一不小心涉及犯罪,大家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摔倒的老人、落水的人,连看都不敢再看一眼,最后连围观的都没有,需要救助的人因此不能经由围观信号而被道德高尚者及时发现,从而导致更多的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使人人自危,从而不仅不能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反而使民众之间变得更加疏远。这种冷漠才是真正的人间悲剧。再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确定见死不救者并追究其责任需要信息支持,执法机关面临着发现见死不救者的信息障碍,从而会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IP属地:江西7楼2012-03-29 08:25
              回复
                对做好事反被讹者提供法律援助有难度
                  面对问题,还有人说要对因做好事而遭讹者予以帮助。日前,国内有律师针对连续发生的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例,倡议成立“停止冷漠律师团联盟”,如果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团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这自然是好事,对被诬陷者而言,有帮助总比没帮助好。但问题在于,这种帮助所能起到的作用会有多大?国内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之所以很难判决,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而根源在于事实问题。这种瞬间发生的事,如果没有摄像头的记录,没有目击证人,事实就很难再搞清楚,律师对这种瞬间发生的事情在事实问题上所能起的作用极小。相反,在事实不能再搞清楚的情形下,律师的这种援助可能还会惠及真正的致害人。因此,从案件的性质看,法律援助在这类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
                


                IP属地:江西8楼2012-03-29 08:25
                回复
                  广告
                  立即查看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
                    面对摔倒不扶体现出的社会冷漠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对冷漠路人的谴责、处罚以及对扶助者的奖励、帮助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吗?我们首先应该问一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种冷漠?解铃还得系铃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应有的反应,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会是一个口号而已。
                    当然,这种反应的前提是社会要具有一定发现真相的能力。如何发现事实真相?有记者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位当事人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位是通过监控录像,4位是通过其他目击者的指证。
                    40%的比例让我非常意外。随着更多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更多目击者的出现,更多的真相会被发现,诬陷不成功的比例会在50%以上。这类信息应该广为传播,让潜在的诬陷者知晓。当然,仅仅知晓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法律的反应也必须在“较多案件的真相会被发现”的大前提下,才会起到好的效果。这种反应包括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因为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极强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相信,救人反被诬陷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国内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民众的鼓舞作用不可估量。因此,执法机构应该积极执法,不能因为摔倒的老太太可怜或反悔道歉而放弃执法。须知,这种执法是当下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最关键所在。“诬陷不成功的较高比例+诬陷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对诬陷者不利的案例”这种模式必然使潜在的诬陷者不敢铤而走险。
                  


                  IP属地:江西9楼2012-03-29 08:25
                  回复

                     要找出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除了对诬陷者的处罚外,还应该通过具体的措施促使真正的撞人者主动履行扶起被撞者并送其至医院的义务。因为如果不是他的逃脱,也不至于形成如此之社会局面。法律对撞人者的反应可以包括设定严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考虑设定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上必须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撞人逃脱者须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三至五倍。
                      还有一类人,即主动把被撞者送到医院的撞人者,由于自己坚信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撞人者,而假称自己是做好事的人。这类人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只是由于瞬间发生的事情真相不能被发现,所以也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虽然这类人把被撞者送到了医院,但其否认行为直接导致了社会民众的冷漠性反应,其负面影响更为显然。因此,他们应该比脱逃者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当然,与对前述的诬陷者的处罚类似,对撞人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威胁的有效性,也决定于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者指证等方式而达致的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而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在目前是可行的。(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IP属地:江西10楼2012-03-29 08:26
                    回复
                      第三篇
                      深刻反思小悦悦事件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IP属地:江西11楼2012-03-29 08:26
                      回复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IP属地:江西12楼2012-03-29 08:27
                        回复

                          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树立社会良好道德规范
                          今年是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十周年,也是中国社会关于“道德”话题讨论最热烈的一年。“小悦悦事件”掀起了全社会关于道德的反思,而从这一系列的反思言论看,很多反思者或是归咎于媒体,或是责难于制度,或是不满社会麻木,或是批评法律不够周全,唯独从自身的角度对此事进行自省和反思者极之罕见。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道德终究还是要以个人道德修养为基础。全社会道德修养的提高,其根源就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要实现仁德,须要从自己做起,而不应要求别人去做”的话,这是非常深刻的,只有批判、没有自我批评,终究会落入“手电筒思维”的陷阱——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历史早已证明,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群体道德水平呈现出整体提升态势的时候,实际上就预示了这个国家和社会经济繁荣、文化振兴的黄金时期的到来;相反,当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出现滑坡、堕落态势的时候,实际上就拉响了这个国家和社会的警报。道德可以因为个人、团体的自律而实现,但道德的自律需要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个人、团体要有道德的自觉。自觉遵守道德准则,这是人与人之间道德范围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关系的基本要求的概括。今年9月,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出54名全国道德模范和260名提名奖获得者,部分全国道德模范在基层,在高校展开事迹巡讲。有评论分析,近年来,政府方面发力社会诚信建设、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努力就是在引导人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用全社会的力量培育和谐健康的社会文明机体。  


                          IP属地:江西14楼2012-03-29 08:27
                          回复

                            三、营造惩恶扬善的和谐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惩恶扬善的社会环境,保护和激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行为。使见义勇为成为公众本能的行为、自然而然的行为,而不是事前事后谈起认识来,人人出口成章、口若悬河,但在下一个残酷的现实面前又展开新一轮的讨论,本质上仍然旧话重提。
                            我们要正确和科学的看待“小悦悦事件”。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都有见死不救的事件发生,也都有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涌现,我们诚然没有必要把个案上升到整体全局,但是“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而不是一两个路人的冷漠,暴露出的问题确实带有社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正视在经济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公民道德却严重滑坡的客观现实。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主要表现就有:“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因此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无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
                            必须认识到,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过程中的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一些备受公众瞩目的司法案例,比如令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者得逞,对本来令人不齿的行为罩上法律的外衣加以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的判决,即完全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那些以己度人的判词,为后世留下笑柄之余,也严重混淆了是与非的界限,重创了公众的善良心理。一旦见义勇为成了高成本的事情,令公众心有余悸,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环境出问题了。因此,创造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当务之急。
                              广东省总工会提出,将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诸如此类,都是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有益尝试。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文化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只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文化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只有创造惩恶扬善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推动精神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科学、同步发展,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繁荣昌盛。其关键在于我们能否重构道德价值体系,建立一系列的体制机制,能否借此惩恶扬善,在全社会恢复民众人际间的信任感,这其中有媒体的引导责任,更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多元努力。


                            IP属地:江西15楼2012-03-29 08:28
                            回复
                              广告
                              立即查看


                              来自掌上百度16楼2012-03-29 09: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