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疑云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五区“15-17”病房,是姜和娥的病房。十年禁闭生活,她已对这里十分熟悉。房间内三张床,最靠门的一张是她的,走廊里光线幽暗,弥漫着刺鼻的消毒水气味。要进入这个属于精神病人的空间,首先要打开一道铁门,而这道门锁24小时紧闭,只有医护人员才有钥匙,门的上方是焊着铁栏的窗户。病房内,通向阳台的门也被一条粗铁链子锁死。 护士间不大,窗户四处封上了铁栏,每天病人们要从栏杆外伸出手取药、打饭。在这里,姜和娥每天要服用18片药,这些药包括治疗精神病,以及妇科疾病等。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精神科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常年服用这些**会不同程度发生依赖作用和副作用,而长期处在精神病院的环境中,并不利于精神病的恢复,因此住院一段时间后若病情缓解最好立即出院。 “关在医院快十年了,想不成精神病都难!”姜和娥的弟弟姜志勇说,病人通常几个月或者一年就出院了,而姐姐是住院最久的一个。 姜家人始终认为姜和娥没有精神病,至少在被关进精神病院之前是健康的,之所以被强行收治就是因为息访。姜志勇说,姜家家族没有精神病遗传史,姐姐姜和娥当年也是经过体检合格才进入粮管所工作的。 在得知《中国新闻周刊》来访的前一天,姜和娥在几张发黄的纸上写下了自己被关进医院的经历,上面多次强调“我没有病,请放我出去!我要自由!” 但是,丹阳市粮食局负责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向记者出示了两份鉴定书,以证明姜和娥患有精神病。第一份报告是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表》,申请鉴定单位是丹阳市**局,检查结果是未测得幻觉,无内省力,医学鉴定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建议住院治疗”,落款时间为1997年3月20日。第二份鉴定是一份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显示:2002年11月22日,镇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受丹阳市**局的委托,在丹阳市花园大酒店对姜和娥进行了鉴定,检查诊断为“未发现幻觉及被动体验,智能、定向好,意志增强”,鉴定结论是“偏执性精神病,反复**行为受精神病理(被害妄想)的影响,建议住院治疗”。 两份鉴定的医生均为收治姜和娥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 姜志勇对上述鉴定表示怀疑,做鉴定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曾向医院方索要病历等资料复印件亦遭拒绝,“要经过送治单位市粮食局同意后,我们才能看。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能看到”。 知名公益律师黄雪涛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解释,现实中,因多次重复**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偏执性精神病”的案例较多,作为法律人通常不纠缠于当事人是否有病或诊断是否误诊,而是探讨医疗决策权由谁来行使。 黄雪涛认为,医疗决策权,亦称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人身权利的私权,属于公民(患者)自身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本案的医疗决策权却被单位“代理”了,粮食局本身与患者(当事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更不能代理。 曾参与过《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相应规定,任何公民即便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只要其病情未达到不能自控,不住院治疗会伤及他人及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关就无权强制其住院,医疗机构也不得强制收治之,遑论其工作单位。 邱鹭风认为,作为国家机关,**机关和粮食局的行政干预应该严格相关程序,即必须在姜和娥的近亲属不同意其有精神病的说法时,依法对姜和娥做异地司法鉴定,确认姜和娥的确犯有必须强制住院的精神疾病,并通知姜和娥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姜和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姜和娥的监护人,由姜和娥的监护人决定是否让姜和娥继续住院治疗,或出院回家自行疗养,结束行政干预。 第四人民医院拒绝病人出院,必须拿出证明姜和娥的精神病依然达不到出院标准,即其依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有伤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必须证明姜和娥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其出院。如果上面几个证明无法做出,则相关部门和机构就涉嫌对姜和娥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以及对其健康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