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死者是心脏病致死但外伤也可诱发猝死张朝平在被**机关传唤时离奇死亡一案,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云南省检察院和昭通检察院介入调查此案,1999年8月18日,省检察院对张朝平的死因作了法医学鉴定。鉴定书显示,1999年4月11日,省检察院法纪处委托法医室对张朝平的死因重新鉴定。这份鉴定书对于当时的案情是这样记载的:“1999年1月30日(经警方确认为1月31日)凌晨,群众扭送一名现场抓获的违法人员到鲁甸县**局龙头山***,干警在该违法人员的带领下去传唤同案人张朝平,刚把张带出大门时,张突然倒地死亡。次日,昭通地区和鲁甸县**局、检察院的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剖验,检见其鼻根部有一1×1.5cm的表皮挫伤,后枕部在3×4cm范围内可见点状表皮挫伤并有泥沙附着,双下肢膝关节下5×5cm范围均有点状表皮擦伤。切开头皮在枕部损伤区下可见3×5cm头皮下血肿,打开胸腔可见双肺轻度气肿,右心前壁正中有一1.5×1cm的乳白色斑块,心脏轻度扩张,心尖可见大量出血点,胃壁可见点状出血。” 为进一步查明张朝平的死因,当年4月16日,省检察院技术处委托昆明医学院法医系,对死者尸解后提取的脏器组织进行了检验。“根据案情介绍及尸检情况,结合病理组织检查结果,我们认为张朝平鼻根部、颅脑后枕部、双膝关节的损伤为外力所致未构成致命伤,但对其诱发自身心脏疾病突发导致猝死有一定的作用。”鉴定书得出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