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至贵吧,有一小惑,还望赐教
看到有人说应该给换质位法加一条换质位规则:前提中的主项必须与前提中的谓项或者与结论中的主项具有相容关系[1]。我的疑惑是增加这样一条规则是否会造成循环论证的实质谬误呢?
又或者说,给换质位法增加新的规则是完全不必要的,即对于逻辑来说,仅存在形式正确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实质真理的问题
1.刘明明.应当给换质法、换质位法加一条规则[J].思维与智慧,1990,(5):10-11.
看到有人说应该给换质位法加一条换质位规则:前提中的主项必须与前提中的谓项或者与结论中的主项具有相容关系[1]。我的疑惑是增加这样一条规则是否会造成循环论证的实质谬误呢?
又或者说,给换质位法增加新的规则是完全不必要的,即对于逻辑来说,仅存在形式正确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实质真理的问题
1.刘明明.应当给换质法、换质位法加一条规则[J].思维与智慧,199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