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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质位法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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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至贵吧,有一小惑,还望赐教
看到有人说应该给换质位法加一条换质位规则:前提中的主项必须与前提中的谓项或者与结论中的主项具有相容关系[1]。我的疑惑是增加这样一条规则是否会造成循环论证的实质谬误呢?
又或者说,给换质位法增加新的规则是完全不必要的,即对于逻辑来说,仅存在形式正确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实质真理的问题
1.刘明明.应当给换质法、换质位法加一条规则[J].思维与智慧,1990,(5):10-11.



IP属地:上海1楼2012-03-09 11:15回复
    是“换质位规则”
    还是“产生换质位规则的规则”?


    IP属地:北京2楼2012-03-0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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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1 2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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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截取如下



      


      IP属地:上海3楼2012-03-0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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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我看传统逻辑的时候也很纠结这些规则
        但现在学多了才发现传统逻辑根本无深究的必要,因为这种逻辑理论根本不严格,已经被时代淘汰了。
        所以劝楼主别深究了,趁早学现代的数理逻辑


        4楼2012-03-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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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之旅”所言极是。
          研究逻辑学史可以深究。
          一阶逻辑,才是逻辑学的基础。
          原文作者可能没搞清。在传统逻辑学里,
          “换质位规则”已经算是最基本的推理规则了。


          IP属地:北京5楼2012-03-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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