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提出终止。但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终止的,则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承担责任,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
叶某是胶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员,2004年8月2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叶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2006年6月,该公司给叶某下达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叶某不想再续订,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该公司不同意,声称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默认劳动合同到2006年8月25日到期,在此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叶某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法律与事实面前,该房地产公司最终解除了与叶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叶某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记者 金丽华 通讯员 严军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提出终止。但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终止的,则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承担责任,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
叶某是胶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员,2004年8月2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但叶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2006年6月,该公司给叶某下达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叶某不想再续订,遂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该公司不同意,声称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默认劳动合同到2006年8月25日到期,在此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叶某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法律与事实面前,该房地产公司最终解除了与叶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叶某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记者 金丽华 通讯员 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