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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法理学基本问题——洞穴探险者案:法律中永恒的洞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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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IP属地:湖南1楼2012-02-26 15:23回复

    这是由美国法学家富勒虚构的一个案件,用以说明当代法理学中的一些主要争论。案情如下:5名探险队员到一个洞穴中去探险,当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塌方,唯一的出口被堵住了。由于他们未按时回家,其家属报案,随后一支救援队赶往了出事地点。在救援过程中,再次发生了塌方,死了10救援队员,但因这次塌方,救援队意外地与被困者取得了通信联系,被困者通报了他们的身体、食物与饮水状况,他们被告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找到他们,但他们的食物与饮水绝对不能保证他们能够活10天。他们要求政府同意他们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牺牲某一人以保证其他人可以生存,但政府拒绝做出任何回应。于是,5名受困者一致同意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生死,抽签的过程是非常公正的,最后其中一人被确定为牺牲品。当救援队找到他们时,作为牺牲品的受困者己经被吃掉了。
    初审法院判决幸存的4名探险者死刑,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判处死刑”。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之后,参与审判的法官由于持有不同的意见,导致案件陷入僵局(这与是法理学的僵局或永恒的洞穴)。这些意见为:
    法官A:法律就是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文字含义来判决案件。
    法官B: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4名探险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因此,故意杀人的法律不适用这种情况。
    法官C:绝大多数民众都支持这4名探险者无罪,法律难道不是民意(公意)的体现吗?
    法官D: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即使是受害者自己同意的,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请问读者,对这问题你们有什么看法?


    IP属地:湖南2楼2012-02-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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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问题是很值得考究和玩味的,我们老师给我们上课之前就给我们看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其实这也是 自然社会 与 政治社会 的法律空洞上的差异,即,自然社会下不得已发生的“罪行”,用政治社会的法律无从定刑


      IP属地:湖南3楼2012-02-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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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看了下原题有些问题,法官D的话,应该是转折语句,或打错了,该为“也不”
        这样,2:2的僵持局面就形成,这也是原题的说法


        IP属地:湖南来自掌上百度10楼2012-02-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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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重新选吧,楼上更新了漏洞。。。


          IP属地:湖南来自掌上百度11楼2012-02-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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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应该要搞个投票好点。。。


            IP属地:湖南来自掌上百度13楼2012-02-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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