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公司职员,去年,她在未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已怀孕。该公司遂以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不服。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由将其辞退? 说法: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名誉为由,将劳动者予以辞退,原本无可厚非。但是怀孕女职工正处于怀孕的特殊时期,其孕期权益的保护应当居于首位。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在上述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未婚生育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利维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无权以李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由将其辞退。(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