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王朝吧 关注:2,110贴子:24,205
  • 7回复贴,共1

【政治】汉朝时的王国与侯国简介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楼2012-02-11 09:46回复

      鉴于周朝实行分封制,诸侯混战数百年,秦灭山东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不但不分封诸侯王,就是列侯也不置封邑,所以秦朝是单一的郡县制度。
      汉朝则不然,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实行封国制度。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是两汉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兹分别叙述于下。
    


    2楼2012-02-11 09:48
    回复

        吴楚七国之乱以前,朝廷对于王国已有立法限制。例如:
        1.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警跸、称制以及戴黄屋,均为天子仪制,诸侯王窃用,即为僭越违法。淮南王刘长就是因为窃用天子仪制坐罪,死在迁徒途中。
        2.诸侯王置吏需依汉制:汉初立法规定,王国二千石官,均由朝廷代置:二千石以下官、始由王国自置。景帝以后又定制四百石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免。
        3.诸侯王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如《汉书·高五王传》:“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
        4.诸侯王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山海之利,本属天子所有,故诸侯王不得在国内擅自煮铸。晁错所举吴王罪名,就是“即山铸钱,煮海为盐”。七国之乱平定后,“名山陂海,咸纳于汉”,朝廷更进一步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不得专山海之利,否则处以死刑。
        5.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
        6.诸侯王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
        7.诸侯王必须按时入朝:诸侯王定期朝见天子,如不按时入朝,即当死罪。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故汉初诸侯王入朝率以冬十月。武帝太初改历以后,以正月为岁首,诸侯王入朝改为正月,称为“春朝”,诸侯王必须亲行。春朝之外,尚有“秋请”,秋请则可使人代替。
        诸侯王在朝请时,对天子要有三种贡献:一种是献费,根据王国户口数而定,人岁六十三钱,制与郡同,是郡国从算赋中提交朝廷的人口税。一种是聘币,乃诸侯王私人对天子的贡礼,原为苍壁,价值不过数千,武帝改为以皮币荐壁,价值四十万。一种是酎金,酎金是一种助祭费,《汉金布令》曰:“诸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又诸侯王入朝,不得稽留京师,凡留长安不过二十日,过期即为非法。
        8.诸侯王不得与外戚家私自交往。
        9.诸侯王不得与其他诸王私自会晤。
        10. 诸侯王不得私自出境。
        11.诸侯王不得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
        另外,诸侯王私行不检,更要受到汉法的严厉制裁,或削地,或夺爵,甚至诛死。
      


      4楼2012-02-11 09:51
      回复

          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朝廷除直接剥夺诸侯王的政治权力与减省王国官属外,又作左官之律,设阿党、附益之法,进一步对诸侯王加以限制:
          1.左官律:关于左官律,史无详文,《汉书·诸侯王表序》注引应劭说:“人道尚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又引服虔说:“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当作朝)也。”一说仕于朝廷为尊,仕于诸侯为卑,仕于诸侯者为左官;一说既仕于诸侯为左官,就不准再仕于朝廷。二说并不矛盾。大概在汉初,仕于王国远不如仕于朝廷为尊,而七国乱后,朝廷又定为律令,不许左官再仕于朝廷。如史书屡载王国人不得宿卫就是明证。不过自武帝后,王国势力日衰,不足为患,而左官律亦渐变成具文,并未严格执行。
          2.阿党法:《汉书·高五王传》注引张宴曰:“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可见汉初即有阿党法,但由于当时诸侯王有除吏之权,阿附之势在所难免,故景帝以后又重申阿党之法,制为律令,以便加强对王国的控制。如果诸侯王有罪,而官属知情不举,即为阿党,要受朝廷的严厉制裁。而王国官吏执行汉法,亦奉命唯谨,宁严勿宽。
          3.附益法:《汉书·诸侯王表序》颜师古注曰:“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七国叛乱之首吴王刘濞的罪名即为煮盐铸钱,汉朝为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的努力,特设附益法,使各级官吏不敢背法厚私,为王聚敛。御史大夫张汤劾博士徐偃矫诏使胶东、鲁国煮盐铸铁,法至死,其“法”当即附益之法。此外,朝廷为便于监督王国,还允许各级官吏和王国臣民举奏诸侯王的不法行为。
          东汉光武中兴,虽亦封诸侯王,但鉴于西汉王国叛乱,故对王国权势的限制尤严。当时王国封地很小,据《晋书·地理志》云,东海王疆以去就有礼,优以大封,才兼食鲁郡二十九县,其余称为宠锡者,也不过兼一郡而已。明帝时封国更明确以租税多少为准,而不以封地大小为准,也就是说,名为封国,已渐无封土之实了。
        


        5楼2012-02-11 09:52
        回复

            二、侯 国
            秦统一中国后,对有封户而无治民之权的列侯,皆“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即朝廷将封户的赋税赏给列侯。汉初列侯,大体继承秦制,所不同的是侯国有封户。《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云:
            (汉五年,刘邦)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讫十二年(公元前195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
            这就是说,封邑内蕃衍的户口,完全归于封侯所有,与秦朝大不相同。刘邦封功臣为侯,目的也是拱卫朝廷,但这样一来,功巨列侯的势力也就逐渐膨胀起来,也与朝廷发生矛盾。
          


          6楼2012-02-11 09:53
          回复

              秦和汉初,朝廷有主爵中尉掌管列侯,景帝时更名主爵中尉为都尉,武帝时列侯更属大鸿胪掌管。凡列侯初封或就国,以及朝觐聘享,皆归大鸿胪管理。
              秦汉时列侯多居京师,由朝廷赐予第宅:其所食租税,则由其封地转输京师以供费用。功臣列侯留居京师,一方面可以加强朝廷力量,另方面也便于朝廷对列侯的控制。
              文帝以代王入承大统,鉴于列侯大臣权势太重,为防止其把持朝政,始有遣列侯就国之举。
              列侯居国,对于征发国人徭役和赋税,均有严格法律规定,既不得“过律”,更不得“擅兴”;否则,要受到免爵或削封的处分。
              列侯居国,还不得擅自逾越国界,如擅出国界,轻者免爵,重者坐刑。更不得与诸侯王私通,犯者轻则免爵,重则处死。
              此外,列侯尚有以匿死罪、铸白金、擅发卒为卫、买田宅不法、阑出入关、诅咒皇帝以及谋反等罪名或免或削甚至处死者。列侯的所作所为,不仅受到郡守尉的监督,若有不法之举,即使庶民、奴婢,也有权告发。
              朝廷在限制诸侯王势力的同时,也不断打击功臣列侯,例如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朝廷以列侯所献酎金不如法度。
              一次就削爵百六人。削爵者多为功臣列侯,又加之功臣子孙后代骄奢淫逸,横行不法,所以“多陷法禁,殒命亡国”,至于孝武后元之年,就“靡有孑遗”了。
            


            7楼2012-02-11 09:54
            回复

                刘邦之后,每代皇帝在位时期,都要封一批列侯,其中有以军功封者,有以儒显仕宦封者,有以宗室王子封者,有以外戚恩泽封者,在列侯不断涌现的同时,又有大批的列侯因各种原因而被削爵。总的看来,西汉侯国虽然很多,但列侯有封户不治民,没有政治权力,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最终是趋于没落。
                东汉遵循西汉旧制,列侯封户更少,管制更严,在地方上已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西汉侯国有的相当于县,有的相当于乡,然皆独立为国。东汉除县侯以外。还有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各级,都乡侯以下皆不独立为国,仅计封户,地位更是每况愈下。
              


              8楼2012-02-11 0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