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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条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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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贴引自于国家工商总局内网
1994年10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系列会议上,通过了《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英文简称“TLT”,以下同)。该条约于1996年8月开始生效。截至2004年10月1日,该条约共有缔约方33个。在1994年的会议上,50个国家在条约上签了字。我国也是签字国之一,但到目前为止没有批准该条约,不过其中的某些规定对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有借鉴作用。

  TLT的签订,旨在使更多的缔约方根据TLT的要求,在其域内法中采用便捷的申请程序,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事宜提供方便。

  TLT共25条,内容主要包括TLT所适用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变更、错误更正、注册期限及续展、与《巴黎公约》的关系等。

  根据规定,TLT适用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但不适用于全息形式的商标、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也不适用于集体和证明商标。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请求颜色作为商标部分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做出声明,指明颜色的名称,并注明商标着色部分所使用的颜色。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立体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缔约方可以规定,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但没有缴纳相应费用,不得编定申请日期。

  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填报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对此类申请,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应当按一份申请受理,而不得按多份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前,或者在异议期间,或者在驳回的申述期间,要求对其商标注册申请分割,分割后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应当予以保留。对分割的申请,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规定缴纳分割费用。

  缔约方可以规定,申请人可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还可以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传真形式的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对于以电子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缔约方可以允许。无论申请人以传真形式或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缔约方不得要求申请人对其在申请书上的签字和印章出具证明、公证或认证书。

  在更正错误方面,TLT要求其缔约方同意当事人更正错误的请求,这些错误包括申请书中出现的错误、商标注册簿、公告中出现的错误。在职权范围内更正其本身错误的,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斋 文 


1楼2006-10-16 14: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