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2日上午, 惠来法院调集10余名干警,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当地村干部的协助下,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结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10 年5月,被告 林某兴在原告林某通确认了使用权位于该县惠城镇林樟村的土地建设用地(面积99.48平方米)上围砌石砖并种植农作物,对原告林某通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造成妨害,引起了纠纷, 经林樟村村委调处未果,向该县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自行清除 围砌的石砖及所种植作物 ,将土地交还给原告使用。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遂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县法院执行局制定了以和解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方案, 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作和解工作,并积极与该县林樟村委会、惠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 多次协调无果后,该县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清除围砌在林樟村土名“井下”第十二列申请执行人林某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石砖及种植在该地的农作物, 将土地交还给申请人使用,顺利执结这宗排除 妨害纠纷案。(来源:惠来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