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由
凡事都有标准。
标准不仅决定了我们对一个事物的批评,而且决定了我们对这个事物的理解,甚至决定了这个事物的存在,或者说,标准使我们有理由确定一个事物的存在情况。
可是,我们是如何使我们自己确信一个标准的?也许某个标准a是约定的,也许某个标准b是直观到的,也许某个标准c是来自知识或者传统,不管是什么理由,总之我们相信这样一种理由是一个必须被接受的理由。可是这样显然又需要进一步的标准。当然,我们也不能总是指望有更进一步的标准,如果总是这样指望就等于根本没有指望,因为一个“无穷倒退”的索要过程是一种不可能的操作。其实那种关于“用不完的理由”的假设只不过是儿童水平的想象,儿童很容易想象我们总能找到许多许多许多根据、理由和知识(我们的思维中有时候会有一些很不成熟的思维习惯)。实际情况是,正如维特根斯坦指出的,也许会有一些理由,但并没有那么多的理由,当我们一步一步寻找解释,就会发现可以接受的理由很快用完了。就是说,可能会有几个层次的理由,但也就是那么几个层次的理由。
这个情况看上去有些荒唐:一方面,我们在试图为某种标准辩护时总是不得不引入另一种标准,另一方面,又不可能有无穷多的标准,因此,总会在某些地方不再有标准。这个情况不能算是矛盾,只能说是悖论(悖论就是其实能够解决的假矛盾)。维特根斯坦的解决方案是,我们不再有理由、不再有解释的地方就是一些基本事实或者一些基本的“生活形式”,这些东西没有什么道理好讲了,相当于说,“这些东西也就是这样的了……”。这是个不坏的思路,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生活形式并不稳定,或者说,生活形式好象在给定我们的生活,但另一方面生活形式却又是由我们不明确的行为所定义的。
2。不确定性
现在我们已经有理由在绝大多数事情上不相信先验的最后说明,尤其不相信康德式的关于知识和价值的先验原理(甚至数学和逻辑也并非先验的)。这样的话,又有了一个问题:我们用来保证信念和标准的基本事实或生活形式都是经验的存在,经验事实是会变的,而且我们也希望它们会变甚至不断在努力使它们发生变化,那么,我们还能够指望有准的根据或标准吗?或者说,假如标准是没准的,又怎么能够是标准呢?事实是人们做出来的事情,这又意味着,事实总是一些非常可能互相矛盾的事实,那么怎么办?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问题”所以成为哲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它指出了思想的一个使人迷惑的基本状况:我们总要遵守规则,但是这个遵守规则的事实并不能排除我们改变规则的理由。
维特根斯坦有个例子是这样的:我们由2开始,然后加2变成4,然后是6,8,10,……接着做下去,但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理由保证不能从2000之后变成2004,2008,……的做法。不过这个例子有些生硬。克里普克曾经构造了另一个有趣得多的例子:假设我们一直是按照通行的加法在进行运算,所以2+2=4,7+5=12,等等,但是有人认为从57 以上的数就可以变成另一种规则,+可以变成(+),于是57(+)68=5,诸如此类。但是这个例子有一个毛病,这就是,那个新规则并不是原来规则的无矛盾的、能够兼容的可能变化,因为5一定是先前运算过的数,所以这个例子不合适。我也曾经构造过一个可能比较合理的例子:假设我们特别懒惰,一直还没有学到两数之和超过10的运算,于是当遇到7+5时,我们既可能大胆猜出7+5=12,同样也可能保守主义地认为7+5=10,可以这样解释规则,既然10是我们习得的最大的数,而7+5一定足够大,所以等于10。这看上去有些荒谬,但是既然我们可以相信康托关于整数的数目和偶数的数目一样多(因为能够逐个“全部”对应)——而我们明明知道整数比偶数多——那么,维特根斯坦的问题和我的例子就不太荒谬了。整数和偶数不都同样荒谬地可以是一样的“无穷多”吗?这是个问题。
凡事都有标准。
标准不仅决定了我们对一个事物的批评,而且决定了我们对这个事物的理解,甚至决定了这个事物的存在,或者说,标准使我们有理由确定一个事物的存在情况。
可是,我们是如何使我们自己确信一个标准的?也许某个标准a是约定的,也许某个标准b是直观到的,也许某个标准c是来自知识或者传统,不管是什么理由,总之我们相信这样一种理由是一个必须被接受的理由。可是这样显然又需要进一步的标准。当然,我们也不能总是指望有更进一步的标准,如果总是这样指望就等于根本没有指望,因为一个“无穷倒退”的索要过程是一种不可能的操作。其实那种关于“用不完的理由”的假设只不过是儿童水平的想象,儿童很容易想象我们总能找到许多许多许多根据、理由和知识(我们的思维中有时候会有一些很不成熟的思维习惯)。实际情况是,正如维特根斯坦指出的,也许会有一些理由,但并没有那么多的理由,当我们一步一步寻找解释,就会发现可以接受的理由很快用完了。就是说,可能会有几个层次的理由,但也就是那么几个层次的理由。
这个情况看上去有些荒唐:一方面,我们在试图为某种标准辩护时总是不得不引入另一种标准,另一方面,又不可能有无穷多的标准,因此,总会在某些地方不再有标准。这个情况不能算是矛盾,只能说是悖论(悖论就是其实能够解决的假矛盾)。维特根斯坦的解决方案是,我们不再有理由、不再有解释的地方就是一些基本事实或者一些基本的“生活形式”,这些东西没有什么道理好讲了,相当于说,“这些东西也就是这样的了……”。这是个不坏的思路,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生活形式并不稳定,或者说,生活形式好象在给定我们的生活,但另一方面生活形式却又是由我们不明确的行为所定义的。
2。不确定性
现在我们已经有理由在绝大多数事情上不相信先验的最后说明,尤其不相信康德式的关于知识和价值的先验原理(甚至数学和逻辑也并非先验的)。这样的话,又有了一个问题:我们用来保证信念和标准的基本事实或生活形式都是经验的存在,经验事实是会变的,而且我们也希望它们会变甚至不断在努力使它们发生变化,那么,我们还能够指望有准的根据或标准吗?或者说,假如标准是没准的,又怎么能够是标准呢?事实是人们做出来的事情,这又意味着,事实总是一些非常可能互相矛盾的事实,那么怎么办?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问题”所以成为哲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它指出了思想的一个使人迷惑的基本状况:我们总要遵守规则,但是这个遵守规则的事实并不能排除我们改变规则的理由。
维特根斯坦有个例子是这样的:我们由2开始,然后加2变成4,然后是6,8,10,……接着做下去,但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理由保证不能从2000之后变成2004,2008,……的做法。不过这个例子有些生硬。克里普克曾经构造了另一个有趣得多的例子:假设我们一直是按照通行的加法在进行运算,所以2+2=4,7+5=12,等等,但是有人认为从57 以上的数就可以变成另一种规则,+可以变成(+),于是57(+)68=5,诸如此类。但是这个例子有一个毛病,这就是,那个新规则并不是原来规则的无矛盾的、能够兼容的可能变化,因为5一定是先前运算过的数,所以这个例子不合适。我也曾经构造过一个可能比较合理的例子:假设我们特别懒惰,一直还没有学到两数之和超过10的运算,于是当遇到7+5时,我们既可能大胆猜出7+5=12,同样也可能保守主义地认为7+5=10,可以这样解释规则,既然10是我们习得的最大的数,而7+5一定足够大,所以等于10。这看上去有些荒谬,但是既然我们可以相信康托关于整数的数目和偶数的数目一样多(因为能够逐个“全部”对应)——而我们明明知道整数比偶数多——那么,维特根斯坦的问题和我的例子就不太荒谬了。整数和偶数不都同样荒谬地可以是一样的“无穷多”吗?这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