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性”不应该涉及第三人。这就又要提到“权利”这个词,但是在和第一条不同意义上的。李银河女士老把“权利”放在嘴边,口口声声说人有性自由的权利。我把这看作一种矫枉过正,有其积极意义,但就其本身来说是胡扯。这里必须把话题推得更广,将法律完全纳入讨论范围。因为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但法律在碰到“性”的问题,总是寸步难行,前面两条已经成为现实的例子。法律能够界定的和“性”直接相关的,大概只有强奸(包括猥亵等等,这里只是简化),但究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本质来说,它只是一种“暴力”。法律虽然把“性暴力”作为最严重的暴力之一,但那并不等于回答了“性”为什么重要,也没有量化有多重要。如果说重伤他人判五年,强奸判二十年(只是打个比方),难道“性”的重要性可以量化为十五年?所以,把“权利”这样的法律范畴作为评断“性”的手段是行不通的。如果像李银河女士所声称的那样,换龘妻是性自由、是人的权利,那其实任何性行为都可以成了权利(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李女士,因为她是个极端分子,但是我估计她还不会把强奸犯说成是有这种“权利”的人),包括潜规则。有人说了,这里说的“权利”是天赋人权,或者属于自然法。先不说自然法也是法,就是天赋人权,我也不记得传统上包含了性自由的权利。当然了,如果说“追求幸福”就包括性自由,那我可以说“追求幸福”包含了一切,只要我觉得幸福就可以追求,反正这是天赋人权。问题在于,单就“性”来说,一个人的幸福可能要以另一个人的不幸为前提,这难道是天赋人权吗?李女士又要说了,双方或几方自愿的(或者说都觉得幸福)就可以了,但那只是一种情况,如果在一类问题中不能满足所有情况,那就不是天赋权利,只可能是人间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那么如果不说“权利”,类似换龘妻、小三儿该怎么讨论呢?这里的问题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就是说每个人脱离了传统中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成为一个完全的人。这对于久远的历史来说是一种巨大进步,但我认为对于婚姻和家庭来说却有可能是一种退步。传统(尤其是中国的传统)中,家庭基本上是作为一个独立行为体,而家庭中的成员只是这个行为体内部的组成部分。而在现代,家庭已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行为体,因为个人才是独立行为体,家庭便成了几个行为体组成的一个群体,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是普遍情况。我认为这需要改变,当然不是说我们要完全回到传统,首先那不现实。更重要的是传统也有很多问题,比如说传统家庭是家长制的,通常由男性主导家中一切事物,这就成了专制的土壤,而专制显然也是我们要打倒的东西。但现在家庭的情况大多又像无政府,传统和现代成了两个极端。社会主流强调平等、人权,所以我们自然不能背离这个主流,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也确实应该平等。但至于权利,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家庭不应该成为一个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场所,那简直和做生意没什么两样。在我心目中,家庭既是一个独立行为体,又是由独立行为体组成的。这样说来,两者应该保持平衡,所以法律在家庭中就很难行得通了,因为法律中的独立行为体只是个人(我是指个人和家庭两者比较)。既然如此,法律就必须部分退出家庭,只界定那些已经超出家庭范畴的情况,比如之前说的婚内暴力。举个例子,夫妻俩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争论激烈,影响了孩子正常的生活,如果发生在美国,可能当地警方就会强制带走孩子以保护其利益。但这样一来,通常只会使夫妻双方矛盾升级,互相指责对方应为此负责,很多类似情况导致了家庭破裂。也就是说,保护家庭部分成员利益最后可能导致家庭分崩离析,而这显然并非家庭成员的本意。而在中国,可能不会有外人介入维护孩子的利益,这当然不会形成美国那样的情况,但结果有可能是一样的,即夫妻双方由于没有人协调,争论仍然升级,最后也不欢而散。这成了个悖论,就是无论清官断不断家务事,都可能使家庭破裂。可以看出,如果按我说的,家庭和家庭成员都是独立行为体,法律无法规定各自的权限,这和个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个人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利益关系,法律容易界定,但个人与家庭是以感情为纽带,而人心显然不是法律能够界定的东西(这和动机不是一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