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的科学性、公平性、公益性的探讨(上)
什么是民主,是如今网络上讨论极为广泛的内容,虽然民主的版本有许多种,但是只有一种民主是真正的民主,那就是以科学为本的民主,这个民主,即是真正让社会公意(公益)发挥主导作用,民主体制就是在这样的主导下,是去寻找公意(公益),而不是仅仅满足某一个人群的众意(众益)。真正的民主必须兼备公平性,科学性,公益性三个重要方面。
公益性是民主的根本,因为民主的“民”并非是普通的你我他,而是以整个社会为主体,抽象出来的那个“民”,其的精神实质的主体是要求社会体制表达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才是民主的“民”,而在“民主”的概念下提及“个体”太狭隘了。
民主是对体制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个人的“民主意识”之概念,其实是要求个人理解民主机制对社会公益的贡献。社会公益、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这和保护环境的环保意识有点类似,即人类保护环境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人与自然的一种爱护,但实际体现为行动的时候,和每人保护自身个体是完全不同的。
换个思维角度来说,也只有要体现整个社会公益性的时候,才用得上民主机制。因为在这样的进程中,将会涉及某些个人或团体被要求放弃一部分自身利益,服从整个社会整体,体现社会公益。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由与之相关的全体社会成员公平的参与博弈,在博弈中按照科学性原则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在公平性原则下进行表决,得出科学、公正的结果。
民主表达的公益,其实也可以说是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主体,所表达的公意,这个“公”就是“社会整体”。而通常所谓的民意,则是大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只能算众意。“众意”究竟有多大程度上接近“公意”,则由“众意”所表达的公益性来探讨,而对公益性的判别的最直接标准,是另外一个原则——科学性。
而对比“科学性”和“公平性”,“科学性”是首要的。因为只有科学性才能表达公益,而公平性只能促进,不能保证,毕竟真理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再公平的博弈,也不可能保证一定能找到真理。而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使整个机制运作起来,有无限接近真理的可能。谈到这里,无可避免的会提及“积极博奕”和“消极博弈”两个概念的区别。
所谓“积极博弈”是指有着强大内生动力的博弈,与参加博弈者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性强,他们必须参与博弈才能掌握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博弈者的参与欲望强烈,体现出积极性,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其实是博弈规则设计的成功,是科学性的体现。而“消极博弈”则是缺少强大内生动力的博弈,这种博弈中参与者的自身的利益与博弈的相关性不强,或根本就不能在博弈中直接体现切身利益,或不参加博弈也能体现自身的利益,若是如此,会使机制设计中希望参与博弈的各方失去参与的兴趣,使该博弈成为伪程序,或形同虚设,或成为忽悠的幌子。若“消极博弈”发生,不仅其科学性荡然无存,公平性也将无从谈起,表达公益性就很困难了。
体现科学性的另外一个关键,是知情权。民主的真正作用是需要有条件保证的,即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让与之相关的所有人有均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决策每一项议题,在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将最优化的方案筛选出来并付诸实施,这样才能保证公益性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
若在知情权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便将决定权以机会均等的方式交到人们手中,他们的票也不一定投向能对自己切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在大众受蒙蔽的情况下,提议的内容不具备透明性,模糊的定义或偏颇的解读都会造成误导,这样整个表决的过程就有被操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很多方案或许连提出来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方案自身的完备性和透明性也是“知情权”的重要的内容之一。若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议案本身定义模糊、解读偏颇,即便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全民表决,也会产生很多没有质量甚至有害于社会福利和个体自身利益的方案,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对表决的操控而有机可乘。
什么是民主,是如今网络上讨论极为广泛的内容,虽然民主的版本有许多种,但是只有一种民主是真正的民主,那就是以科学为本的民主,这个民主,即是真正让社会公意(公益)发挥主导作用,民主体制就是在这样的主导下,是去寻找公意(公益),而不是仅仅满足某一个人群的众意(众益)。真正的民主必须兼备公平性,科学性,公益性三个重要方面。
公益性是民主的根本,因为民主的“民”并非是普通的你我他,而是以整个社会为主体,抽象出来的那个“民”,其的精神实质的主体是要求社会体制表达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才是民主的“民”,而在“民主”的概念下提及“个体”太狭隘了。
民主是对体制的要求,不是对个人的要求,个人的“民主意识”之概念,其实是要求个人理解民主机制对社会公益的贡献。社会公益、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这和保护环境的环保意识有点类似,即人类保护环境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人与自然的一种爱护,但实际体现为行动的时候,和每人保护自身个体是完全不同的。
换个思维角度来说,也只有要体现整个社会公益性的时候,才用得上民主机制。因为在这样的进程中,将会涉及某些个人或团体被要求放弃一部分自身利益,服从整个社会整体,体现社会公益。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由与之相关的全体社会成员公平的参与博弈,在博弈中按照科学性原则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在公平性原则下进行表决,得出科学、公正的结果。
民主表达的公益,其实也可以说是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主体,所表达的公意,这个“公”就是“社会整体”。而通常所谓的民意,则是大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只能算众意。“众意”究竟有多大程度上接近“公意”,则由“众意”所表达的公益性来探讨,而对公益性的判别的最直接标准,是另外一个原则——科学性。
而对比“科学性”和“公平性”,“科学性”是首要的。因为只有科学性才能表达公益,而公平性只能促进,不能保证,毕竟真理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再公平的博弈,也不可能保证一定能找到真理。而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使整个机制运作起来,有无限接近真理的可能。谈到这里,无可避免的会提及“积极博奕”和“消极博弈”两个概念的区别。
所谓“积极博弈”是指有着强大内生动力的博弈,与参加博弈者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性强,他们必须参与博弈才能掌握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博弈者的参与欲望强烈,体现出积极性,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其实是博弈规则设计的成功,是科学性的体现。而“消极博弈”则是缺少强大内生动力的博弈,这种博弈中参与者的自身的利益与博弈的相关性不强,或根本就不能在博弈中直接体现切身利益,或不参加博弈也能体现自身的利益,若是如此,会使机制设计中希望参与博弈的各方失去参与的兴趣,使该博弈成为伪程序,或形同虚设,或成为忽悠的幌子。若“消极博弈”发生,不仅其科学性荡然无存,公平性也将无从谈起,表达公益性就很困难了。
体现科学性的另外一个关键,是知情权。民主的真正作用是需要有条件保证的,即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的前提下,让与之相关的所有人有均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决策每一项议题,在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将最优化的方案筛选出来并付诸实施,这样才能保证公益性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
若在知情权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便将决定权以机会均等的方式交到人们手中,他们的票也不一定投向能对自己切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在大众受蒙蔽的情况下,提议的内容不具备透明性,模糊的定义或偏颇的解读都会造成误导,这样整个表决的过程就有被操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很多方案或许连提出来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方案自身的完备性和透明性也是“知情权”的重要的内容之一。若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议案本身定义模糊、解读偏颇,即便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全民表决,也会产生很多没有质量甚至有害于社会福利和个体自身利益的方案,会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对表决的操控而有机可乘。